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酌定不起訴
  • 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
  • 概念:自己擁有的訴權捨棄而決定不起訴
  • 特點: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於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
6.防衛過當、避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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