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該權利屬於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身自由權、住宅權並列構成人身與人格權利的核心內容。憲法保護範圍涵蓋所有公民,包括違法犯罪人員的人格尊嚴,其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派生權利。公民行使尊嚴權受憲法第五十一條約束,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基本介紹
- 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八條
- 權利屬性:基本人身權利
- 保護客體:人格尊嚴
- 禁止行為:侮辱誹謗誣告
- 行使限制:不得損害他益
- 法律後果:侵權行為追責
憲法定位
權利內涵
- 消極防禦權:公民有權要求他人不得實施貶損人格的行為
- 積極請求權:當權利受侵害時可要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 派生權利群:具體表現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法定權利
侵權認定
- 存在貶損人格的客觀行為(如公開辱罵、捏造事實誹謗)
- 行為具有違法性且未獲法律授權
- 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
- 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