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權

讀者權

讀者滿意理念,“讀者第一,用心服務”等圖書館服務宗旨,是圖書館界研究和探討的熱門話題。如何提升為讀者服務理念,提高圖書館的服務質量,關鍵的問題是處理好圖書館與讀者的關係,重視讀者的尊嚴,為讀者提供自主、平等、寬鬆的閱讀服務環境,把“愛讀者”作為工作核心和精神要義。要做到這一點,重要的是圖書館工作人員必須從思想上和理念上明確讀者的權利,從而在管理工作和圖書信息服務過程中,自覺地保障讀者權的實現,同時實現圖書館服務的宗旨。因此,對讀者權及其法律屬性的探討,顯得十分必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讀者滿意理念
  • 外文名:Put the hoof
  • 宗旨:讀者第一,用心服務
  • 對象:圖書資料和購買圖書資料
概說讀者,含義,法律屬性,內容,

概說讀者

讀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讀者,應該包括閱讀圖書資料和購買圖書資料的人,如新華書店將購買圖書的人稱為“讀者”。狹義的讀者,是相對圖書館來說的,是指從圖書館借用圖書資料或利用圖書館獲取知識信息的人。國家設立圖書館,包括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和專業圖書館的目的,都是將人類長期積累的知識財富,通過收集、整理後,供民眾充分利用。民眾不分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均可自由利用圖書資料,獲取文化科技知識。所以,從法律意義上看,將讀者稱為圖書資源的利用者更為貼切。因為習慣,本文還是將圖書資料的利用者稱為讀者。為了表述嚴謹,下文中有時也會稱利用者。

含義

讀者權,應該是法律上的權利(right),是法律關係的內容之一,與義務相對應,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保障。權利由法律確認、設定,並為法律所保護。讀者權,是讀者與圖書館法律關係的內容之一,在這種法律關係中,讀者能做什麼,或者要求他人不做什麼的一種權利。讀者與圖書館發生法律關係的目的,應該是自由地利用圖書資源,從而獲取文化科技知識,或者獲取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因此,讀者權,簡單地說,就是讀者利用圖書館的圖書資源獲取知識信息的權利。具體地說,讀者權是國家提供圖書資源,利用者通過借用或自由閱覽,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權利。從法律意義講,它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讀者權更多體現為人身權,即讀者的自由權,亦即讀的自由,聽的自由,看的自由,人格受尊重,保守個人閱讀秘密等的權利,一句話,讀者自由地利用圖書資源。第二,讀者對圖書館資源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圖書館的圖書資源要么歸國家所有。要么歸集體所有。對國家所有的圖書資源如公共圖書館的圖書資源任何公民均有權使用。第三,讀者權與讀者義務具有統一性。任何權利都是相對義務而言的,人類反對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的特權,也反對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奴役。就公共圖書館而言,國家為讀者提供了無償利用的圖書資源,通過圖書館為讀者服務,讀者在充分利用圖書館資源的同時,當然有義務遵守圖書館次序,自覺保護圖書館資源的完整性和不受侵害。第四,讀者權的性質,應該屬於公民受教育權的範疇。讀者利用圖書館的目的,是從中獲得自己所需要的知識信息,提高自身的文化科技素養,這種利用的結果,無疑是一種自我教育和自我修養。中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國教育法中也明文規定,受教育者有權利使用圖書館資料,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等社會公共文化措施,要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從而從法律上確保讀者、受教育權的實現。
讀者權是個歷史的範疇,其形成和發展有一個歷史過程,是隨著圖書館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受到重視的,確切地說,是圖書館私立性、封閉性與少數人專用性向圖書館的公眾性、開放性和民主性的轉變而形成的。考察中國圖書館的發展史不難看出,先有圖書,再有圖書館收藏,圖書館收藏起源於官府,據《史記》記載,老子就做過“周守藏寶王史”,春秋戰國之際,隨著“學在官府”局面的打破,圖書的收藏也從官府發展到民間。孔子、墨子為了辦學的需要,收藏圖書作為教材,如孔子就收藏和整理了“詩”、“書”、“禮”、“樂”、“易”、“春秋”六經。自商周至清朝,中國圖書館雖已發展了兩千多年,但圖書資源基本上為奴隸主或封建朝廷和官府所有,民間圖書資源也只為少數學者作為私家藏書。這些藏書,無論哪一種形式均不對民眾開放,而只為特定對象服務,也就無讀者權可言。到清朝末年,由於民主運動的發展和高漲,以康有為、梁啓超為代表的知識分子提出了圖書館應面向全體民眾的民主主義思想,主張圖書館應以教育民眾、啟迪民智為宗旨,允許並吸引人民入館讀書。由於民主思想的推動,清朝廷被迫廢止科舉,興辦學校和圖書館。光緒31年(1905年)在長沙建立中國第一所現代公共圖書館-湖南省圖書館。宣統元年(1909年)在北平建京師圖書館,即現在北京圖書館前身。隨著國家公共圖書館的建立和開放,普通民眾才有入館利用圖書資源的機會,也才有人民利用圖書館藏書,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權利。由此可見,中國現代圖書館思想的倡導者康有為、梁啓超提出的圖書館應面向全體民眾開放,賦予人民利用圖書館藏書的權利,是讀者權的萌芽,但還不是完整的現代意義上的讀者權。

法律屬性

讀者通過利用圖書資源,獲取知識和信息,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知識,是一種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文化活動。因此,讀者權是公民的文化權利,確切地說,讀者權屬於受教育權的範疇,是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
讀者權作為公民的一種文化權利,從法律上講它與受教育權一樣,既是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義務,亦即讀者利用圖書館的資源獲取知識和信息,既是享受法律上的權利,同時也是提高自身素質為國家建設服務應盡的義務。
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首開把某些權利轉換為義務的先河,“受國民教育為國民普遍義務”同時將傳統的受教育權所有權勞動權等確認為憲法義務。中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受教育權、勞動權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因為,權利雖然是法律所確認的人民可以從事的社會行為,但得承認權利在本質上具有社會屬性,即權利總是相對於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權利而存在的。人類社會是一個共生共存的統一體,不論以什麼政治形式和社會形態維繫著,人與人之間始終相互依存。作為社會成員的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是實實在在地生活在這個活生生的世界上。在一個國家的範圍內一個公民,即一個社會成員要在法律的範圍內採取他可以從事的社會行為,必然會影響他人乃至全社會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化,把權利和義務判然分開以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一向被傳統奉為圭皋的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純粹的性質,變成了權利人的義務。讀者權是讀者利用圖書館資源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為了保障公民文化權和受教育權的實現,無償地為公民(讀者)提供學習各類科技文化的場所,(圖書館),以便使廣大讀者實現自己通過圖書館獲取知識的權利,讀者也應該履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利用圖書資源的義務,並且有把所學知識用於國家建設的責任。這是權利義務的不可分離性。馬克思那句“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的格言,正是對這種權利、義務統一性的精確概括。

內容

讀者權,既讀者利用圖書館的權利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在日本曾引起過熱烈地討論。那是因為當時的日本政府開始實行一項“公立圖書館的委託經營”政策,以實行行政改革。“委託經營”的具體內容,是把社會福利設施、社會教育設施包括圖書館等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經營並積極推進對非專任館員、社區志願者的利用。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節儉費用,僱傭了一批非圖書館專任館員,從而降低了圖書館的服務質量,也就意味著利用者權利不能完全實現,甚至被侵害。這時,國民提出,維護讀者權(利用者權),反對“委託經營”的作法。反對者的理由是,國民利用圖書館,接受圖書館服務,不是“獲得恩賜”,不是“享受福利”,而是實現權利。國民利用圖書館的權利與國民的生存權、學習權、認知自由權、參政權、閒暇享受權密切相關。並且還提出按照現代民主社會“主權在民”的原則,圖書館利用者是圖書館的主權者,利用者不能僅僅滿足於被動地接受保護,應該明確提出自己的權利要求。
結合中國的實際,讀者權歸納起來大致有七項:
第一、接受“最好圖書館服務權”。什麼是“最好圖書館服務”?佐佐木順二解釋到:不是指服務的數量指標,也不是僅僅和圖書館的經費狀況相聯繫,而是指和國力與經濟力等相適應的圖書館服務,包括接受最好的圖書館員提供的服務。最好的服務,既包括圖書館的硬體,如圖書館的建築水平、藏書內容、借閱設施等應是最好的,也包括國圖書館的軟體,如館員的服務素質、服務態度等都是最好的。
第二、不接受區別對待的權利。任何讀者在利用圖書資源和圖書館設施的過程中一律平等,不能將讀者分為三六九等,劃分“專家”、“學生”借閱室,區別對待,甚至規定圖書館的設施什麼人能使用,什麼人不能使用等,對讀者不能一視同仁。這是對讀者權的侵害,讀者有權拒絕。
第三、閱讀自主權。讀者為了完善自身知識結構和提高自身素質,對閱讀內容和方式有自主決定權,不應受別人支配和安排,更不允許人為地設定障礙進行阻止。如古代的“焚書坑儒”、現代的“文化大革命”大肆禁錮書籍,以及現在有些圖書館打著市場經濟的幌子,對讀者閱讀圖書資料設定名目繁多的收費服務等,都是有損讀者閱讀自由權的行為。
第四、諮詢權。諮詢權是讀者利用圖書館資料向圖書館工作人員詢問圖書信息的權利。日本圖書館法在圖書館服務的法定內容中明確規定:圖書館員具有豐富的有關圖書館資料的知識,能夠承擔利用者的諮詢。通過諮詢讀者能快捷地了解新的圖書資料信息,節省個人查找的時間,提高閱讀效率
第五、讀者閱讀秘密被嚴守的權利。時下,人們熱衷於討論“隱私權”問題。“財產狀況”、“戀愛關係”、“書信內容”、“夫妻性愛”等固然是人們公知的隱私權問題,而個人對圖書資料的利用範圍和借閱登記也是個人隱私,應受法律保護卻是鮮為人知。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在日本由於警方對圖書館保留的有關讀者利用記錄的搜查、調閱、扣壓事件的頻繁發生,1974年東京東村山市圖書館應當地市民的強烈要求,在本館的《圖書館設定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圖書館不得泄漏通過資料提供活動獲知的利用者的個人秘密”,開啟了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先河。1979年日本改定的《圖書館自由宣言》明確規定了“圖書館為利用者保守秘密”的內容。讀者閱讀什麼圖書,屬於利用者的個人秘密,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圖書館不能將利用者的讀書事實向外部泄漏。跟日本相比,中國圖書館在保守讀者秘密方面幾乎是空白。
第六、讀者人格尊嚴權。讀者人格尊嚴權是指讀者在利用圖書館資源獲取知識和信息時,享有其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這是讀者權精神權利的重要內容。中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某些圖書館和某些圖書館工作人員,為讀者服務的意識淡薄,不是以服務者,而是以讀者的領導者自居,對讀者某些“不規範”的借閱行為進行訓斥,動輒實施“罰款”,甚至懷疑讀者竊書時,對讀者進行非法搜身,責令讀者寫書面“檢討”,並張貼公示,這是違反圖書館服務宗旨,有損讀者人格尊嚴權的行為。
第七,圖書館管理的參與權和建議權。圖書館作為社會文化服務機構,如何保障提供最好的圖書館服務,滿足不同讀者的利用要求,其運作和管理應該採用召開聽證會的形式,經常聽取讀者的建議,引導讀者自覺為圖書館的管理獻計獻策,允許讀者“參政議政”。因為,圖書館經營管理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讀者權利的行使和實現。
綜上所述,讀者權是讀者利用圖書館的圖書資源獲取科學文化知識和信息的權利,是讀者受教育權的權能之一。讀者權具有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它的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進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讀者權的內涵也將得到不斷豐富和完善。目前,中國尚未制定《圖書館法》來保護讀者權,談讀者權的法律保護時,只能在憲法、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中尋找法律依據,這雖然不影響讀者權作為公民文化權的存在,但在中國擬制定的《圖書館法》中很有必要設專章規定讀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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