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勒德牧仁

寶勒德牧仁

寶勒德牧仁,男。2010年7月21日,寶勒德牧仁因窩藏罪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勒德牧仁
  • 別名:小寶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職業:商業
窩藏事件,審理,判刑,法律依據,一審宣判,

窩藏事件

2010年3月3日凌晨5時7分許,阿穆隆飲酒後駕駛朋友寶勒德牧仁的浙A98L18號寶馬牌轎車,搭載寶勒德牧仁沿浙江省西湖區[杭州市]文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古翠路口時,由於超速行駛且未注意前方動態,致使車頭撞上騎杭207407號電動車由南往北通過路口的李榮珍
事故發生後,阿穆隆未下車施救,反而繼續駕駛,之後被告人寶勒德牧仁駕駛肇事車輛將被告人阿穆隆帶回到其位於餘杭區竹海水韻蘆花洲的家中藏匿。
3月4日12時許,被告人寶勒德牧仁明知被告人阿穆隆要繼續逃匿,仍幫忙聯繫了計程車,以兩百元的價格打車到機場逃回北京。
3月5日凌晨3時許,民警抓獲了寶勒德牧仁,並查獲了肇事車輛。而阿穆隆得知朋友被抓獲後,當晚從北京趕回杭州投案。

審理

在審理寶勒德牧仁期間,公訴人認為,寶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酒後駕駛撞人,還為其提供隱匿場所,並聯繫的士將他送出杭州,遂以窩藏罪被提起公訴,在一個月前左右的審理中,他的辯護律師曾提出建議法院判其緩刑,理由是其所在公司經營受到影響,需要寶勒德牧仁回來工作幫助公司,但法院經查認定上述理由不予採信。

判刑

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被告人寶勒德牧仁明知阿穆隆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匿場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一審宣判

2010年7月21日,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寶勒德牧仁涉嫌窩藏案。法院一審判決,寶勒德牧仁因窩藏罪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