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職權

審計機關職權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賦予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我國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是:檢査被審計單位的帳目、資財和有關檔案、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査並索取證明材料。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定障礙。責成被審計單位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制止嚴重的損失浪費。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扣繳款項、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矣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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