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機構職權

內部審計機構職權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檢査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査閱有關的檔案、資料。參加有關的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査並索取證明材料。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迫究其責任的建議。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時,經領導批准,可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單位的應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部門的應向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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