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審計

依法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

依法審計的法律種類包括:1、《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2、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3、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法審計
  • 簡介審計監督的一項基本原則
  • 原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實施審計
  • 種類審計法
介紹,法律種類,內容,重要性,對策,

介紹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

法律種類

1.《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機關職責、許可權和審計程式等;
2.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依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適用的條件,以及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等;
3.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條例等。

內容

1.審計機關的職權只能由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
《憲法》和《審計法》都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監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要求,就是越權,就是違法,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要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要求,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對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範圍做了明確劃分,審計機關只能在自身的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將職責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實施具體的審計行為。我國《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等。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其各項具體行為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的許可權要求。
(3)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定審計程式。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確定的步驟、時間和形式要求,開展審計活動。如實施審計前3日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按照法定方式調查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後寫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反映審計結果,並送達被審計單位等。
(4)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法開展審計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審計機關必須依法作出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必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應當以相應法律規定或標準作為依據;審計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要定性準確,處理、處罰正確、適當。
4.對審計爭議事項必須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解決。
對審計爭議事項,法律規定了三種解決途徑和方式:
(1)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通過行政複議解決審計爭議;
(2)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
(3)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通過辦理申訴事項解決審計爭議。
在解決審計爭議過程中,審計機關必須維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申請複議、起訴和申訴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重要性

第一,依法審計是維護財經法紀,構建和諧社會關鍵所在。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審計監督必須把維護財經法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二,審計監督的行政權力與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並非沒有聯繫,能否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力與社會公眾的利益恰恰是息息相關的。實踐證明,只有全面推進依法審計,才能維護國家財經法紀,最終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才能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審計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式、法定許可權、法定職責行使權力,加大審計執法力度。
第三,依法審計是樹立和實踐科學審計監督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與科學審計監督是兩個相互獨立又密切聯繫的概念。依法行政立足於監管角度,以具體的行政行為來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最高標準,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工作。科學審計監督是個理論問題,是對審計工作實踐的總結,是審計工作必須樹立的指導思想,是我們行動的指南。依法審計是審計的基本要求,是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根本保證,是科學審計理念體現於審計工作中的具體手段和衡量標準。

對策

第一、審計報告要堅持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利益的一致性,說實情,報實數。審計的力量不僅在於查處,更在於公開。審計報告要在全面真實反映審計結果的基礎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甄別,突出重點,對於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利益而謀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小團體利益的問題,對於大的違法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要毫不留情,堅決揭露,勇於上報,敢於公開。
第二、審計評價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按照服務“五個統籌” 發展的要求,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在巨觀調控過程中、改革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既要充分體諒地方的困難和苦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又要注重把握政策,堅持以人為本,不以地方的發展犧牲全局的發展,不以當前的發展犧牲長遠可持續的發展,對被審單位的工作儘可能做客觀科學細緻的評價。
第三、審計建議要以促進地方發展為目的,推動改革和制度建設。“審計的最終目的是要從制度和體制上解決問題。”所以,審計建議決不能輕描淡寫,要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把建議寫實,不僅指出問題,分析問題,建議解決問題,還要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和措施,並且這些具體的辦法和措施既要符合大的政策,又要符合客觀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審計成果得到儘可能地轉化和運用。
第四、審計查處要對嚴重侵害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違紀違法行為嚴懲不貸。審計要時刻關注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攸關的移民、扶貧、救災、社保、農業補貼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與有關部門搞好配合,對截留挪用、私設小金庫、違規收費等違紀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第五、審計機關自身要加強綜合業務建設,努力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審計人員不僅要學業務、學法律,也要學政策,學管理,講政治。要加強審計調研信息工作,努力做到巨觀思維和微觀操作相結合,深化審計成果的運用,為地方黨委政府決策當好參謀。要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質量水平,促進和深化審計結果公開,充分發揮審計的效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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