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

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是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承辦寧波市轄區內除軍隊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無線電管理局
  • 地區:寧波市
  • 部門:無線電管理局
  • 職責:承辦轄區內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簡介,內設機構職責,

簡介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二、制訂寧波市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寧波市範圍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實施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
四、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根據審批許可權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審批無線電台(站)的設立,核發電台執照,實施無線電台(站)的統一管理。
五、負責寧波市範圍內無線電監測,電磁兼容分析,無線電設備檢測。負責監督執行無線電管制。
六、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繳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和設備檢測費。
七、參與無線電管理信息調研,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本級無線電管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實施。
九、領導無線電監測站和內設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搞好工作協調。
十、負責本級機構的行政事務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事、培訓和後勤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職責

業務科職責:
一、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無線電頻率和呼號的指配工作。
二、受理無線電台(站)設定申請、勘查固定無線電台(站)台址、協調頻率,辦理審批手續。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技術資料的審查,組織台站驗收和台站技術資料的錄入、統計、上報、歸檔工作。
四、負責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的核發和換髮工作。
五、負責辦理無線電台(站)的停用、撤消、封存及報廢手續。
六、負責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的測算。
七、負責地區間無線電頻率的邊界協調。
八、負責本轄區內無線電發射接收區域和大型固定台站的布局規劃。
九、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進口等業務工作的管理。
十、負責接待業務來訪人員,做好諮詢和一般事務的處理。
十一、負責對各縣(市)、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聯繫、人員培訓、年度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提出對各縣(市)、區無線電管理經費下撥額度的意見。
十二、負責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督檢查科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負責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查處工作。
三、對無線電台(站)持證(照)使用的情況進行核查。
四、對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個人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對擅自使用頻率,出租、轉讓頻率,擅自變更核定項目等行為進行查處。
六、受理並查處公眾舉報的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依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無線電管制。
八、負責無線電管理收費的催繳工作。
九、負責計算機區域網路和網頁維護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科職責:
一、對轄區內無線電發射信號實施監測,檢查無線電台(站)是否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核定的項目工作。
二、受理用戶干擾申訴,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三、負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違章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接受上級組織的監聽、測向或聯合監測任務。
四、負責轄區內無線電頻率占用情況的監測,為固定台站定點布局和干擾源的查找提供技術依據。
五、參與新設無線電通信方案的技術論證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參與建成網路的驗收。
六、負責違規行為的測定、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協助業務科做好邊界頻率協調工作。
八、按計畫實施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搞好監測站點設定和網路規劃,不斷提高無線電監測能力和自動化程度。
九、負責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十、負責新設無線電台(站)的技術檢測和轄區內無線電設備的技術年度檢測,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負責檢測工業、科學、醫療等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十二、負責EMC分析工作並提供有關無線電技術和電磁環境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十三、負責受理無線電設備生產檢測申請、核發檢測報告;負責本市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檢測工作。
十四、參與新設無線電通信方案的技術論證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參與建成網路的驗收。
十五、按計畫實施無線電檢測實驗室的設施建設,不斷提高無線發射設備的檢測能力和自動化程度。
十六、負責檢測實驗室的其他工作。
十七、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合科職責:
一、負責統計、保密、督辦、信息、檔案的管理工作。
二、承辦人事、勞資具體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行政後勤、檔案收發等工作。
四、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主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協調組織和日常工作中上請下達事宜。
五、負責年度頻率占用費的徵收以及日常頻率占用費、註冊登記費、設備檢測費的財務收取工作。
六、負責車輛的管理,保持良好的車況,保證工作用車。
七、負責上級機關、兄弟單位及基層管理機構來往人員的接待和安排。
八、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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