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199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是為了加強城鄉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 目的:加強城鄉愛國衛生工作等
  • 時間:1998年7月24日
  • 正文: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等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增加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科學治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由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各自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參加愛國衛生工作是每個單位、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體社會成員參加除四害、講衛生、防治疾病活動;
(四)進行民眾性衛生監督和效果評價,制定有關衛生檢查評比標準,組織開展檢查評比活動,進行表彰命名;
(五)執行上級愛衛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各項衛生管理任務。

第九條

愛衛會下設辦會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愛衛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配備有關人員,建立、健全衛生制度,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月" 制度;
(二)門前衛生和衛生包乾區責任制度;
(三)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制度;
(四)全民健康教育、除四害和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活動。
農村應當把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無害化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列入縣(市)、鄉(鎮)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開展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的室外環境衛生。
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衛生,遵守"十不"規範。

第十五條

市區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管理措施,具體管理辦法按《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做好禁止吸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寧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改善環境衛生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寧波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殺滅四害,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寧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社區健康教育。 各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所屬人員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等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各級愛衛會通過組織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單位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愛衛辦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監督檢查證件。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未達到標準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各部門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市和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