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

《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是一則地方條例,200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
  • 外文名:Ningbo Patriotic Health Regulations 
  • 通過日期:2006年9月28日
  • 批准時間:2006年12月27日
  • 目的: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

檔案發布

(200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領導、動員全民參與,以開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社會衛生水平與國民經濟、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組織、指導創建衛生城市(鎮、街道)、衛生單位活動;
(五)指導、協調開展環境衛生治理、農村改水改廁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由同級衛生、建設、農業、公安、教育、交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委員部門分工負責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當地愛衛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情況,主動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第十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在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愛衛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當地突出的社會衛生問題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設施,落實衛生達標責任,使單位衛生達到規定的標準。
單位衛生達標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及衛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糞便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
農村飲用水的供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專項經費,負責轄區內公共部位、公共綠地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業、旅館業、集貿市場、廢品收購點等場所的業主,應當採取措施,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第十四條
城鄉房屋成片拆遷前,拆遷人應當按照《寧波市除四害標準》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
工程承建單位應當開展滅防活動,清除建築工地內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孳生環境條件。
第十五條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滅鼠藥物和滅殺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急性劇毒滅鼠藥。
第十六條
申請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營利性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病媒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該機構設立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愛衛會備案。
病媒生物消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並接受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轄區內開展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密度監測,並向同級愛衛會報告。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定期發布監測公告。
第十八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在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託兒所、幼稚園、青少年宮,學校的教室等教學活動場所,公共電梯間、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在影劇院、音樂廳、遊藝廳、歌舞廳,候車(船、機)室和售票廳,室內體育場(館)、商場(店)、網咖,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郵政、電信和金融、證券機構的門市等公共場所以及各單位的會議室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菸。
第十九條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並不得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環境衛生。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菸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
(五)不及時清除所飼養的犬、貓等寵物和信鴿的糞便;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評比等形式督促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可以聘任志願者擔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開展所在區域的社會衛生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帶標誌並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已經授予衛生城市(城鎮)、衛生街道、衛生村、衛生單位等榮譽稱號的,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暗訪和定期複查,不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單位衛生達不到規定的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經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愛衛會可以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不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代為滅殺病媒生物,滅殺費用由該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不開展禁止吸菸活動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督促其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拒不處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處理。
第二十八條
愛衛會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8日、199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對《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的必要性
愛國衛生運動是我國特有的衛生工作方式,是由各級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衛生工作,是改善社會衛生狀況和城鄉環境衛生條件的民眾性活動。半個多世紀來,愛國衛生運動廣泛動員民眾,大搞環境衛生,開展除害防病,倡導移風易俗,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進入新世紀,愛國衛生又不斷賦予新內容,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市通過開展創建衛生城市(鎮、街道、單位)活動、農村改水改廁、健康教育和城區除四害工作,為改變城鄉衛生面貌,促進全社會形成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非常重視愛國衛生工作。1989年3月7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對愛國衛生運動的性質、意義、任務、工作內容、工作方針、方法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日程,對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要給予應有的支持。同時明確提出,加強衛生法制觀念,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法規,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1996年,江澤民同志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指出:“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是我國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一個創造,對於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人民衛生知識和健康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優良傳統,要繼承和發揚下去。”
我市歷屆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愛國衛生工作,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後制定了《寧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3號)、《寧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9號)三個政府規章,推進了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發展。然而,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客觀形勢對愛國衛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我市愛國衛生管理的實際看,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是缺少統一的行為規範。目前涉及愛國衛生工作的三個政府規章因頒發時間較長,有些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需要,致使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發展不平衡。二是缺乏管理依據,影響愛國衛生運動整體作用的發揮。1998年制定《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未設定行政處罰和部門責任,愛衛工作中發生的一些問題難以處理。愛衛會是各級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所承擔的職能需要愛衛會各委員部門共同履行。如果把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方式、標準和要求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從過去的一般性號召和倡導性要求,成為社會共同遵守的準則和規範,有利於克服愛國衛生運動實踐中的隨意性。三是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需要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規範和管理。如近年來,我市以除四害為主要內容的消殺服務行業不斷發展,逐步替代了市民的個體性除四害活動。如何規範管理,建立一套科學的預防管理機制,需要用立法加以明確。
目前,雖然國家和本省還沒有就愛國衛生工作立法,但是全國已有24個省、市都已先後制定了《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我省的杭州市也已於2004年6月頒布實施了《杭州市愛國衛生條例》。寧波作為經濟相對發達的港口城市和計畫單列市,為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促進我市愛國衛生工作,全面提升愛國衛生運動的法律地位,利用我市具有立法權的這一優勢,制定一部規範愛國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形成過程市愛衛會、市衛生局於2005年上半年向市人大提出了我市愛國衛生工作立法的報告,得到了市人大領導的高度重視,並把我市《愛國衛生條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調研計畫。同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旭帶領有關部門領導赴重慶市、湖南省調研考察,與兩省市人大、法制辦、愛衛辦就立法的目的、意義、操作過程、實施後的效應等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形成了調研考察報告。2006年2月,市愛衛會、市衛生局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的《條例(草案)》起草班子,在參考全國各地《條例》框架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市《條例》草案的框架構想,起草班子五易其稿,反覆討論修改而成初稿,並先後徵求各縣(市)、區愛衛會、市愛衛會各成員部門的意見,召開了鎮(鄉、街道)、村(社區)、市民民眾代表及疾病控制、城管、衛生等部門不同層面的座談會10餘個,經過認真研究,形成了《條例(送審稿)》。2005年5月初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採取書面、網上和召開座談會形式,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農業、交通、城市管理、環保、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這個草案。三、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一)關於愛衛會組織機構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須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並有專門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對此,《條例》(草案)第六條作了規定:“市和縣(市、區)設立愛衛會及其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另外,根據我市目前各鄉(鎮)、街道都已成立愛衛會的現狀,以及愛衛工作中的實際需要,《條例》(草案)第七條還對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設立愛衛組織作了規定,以進一步理順組織機構體系。
(二)關於科學防治“四害”工作的規定。“四害”是指老鼠、蒼蠅、蚊子、蟑螂。除四害工作是預防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重要手段,也是愛國衛生運動的重要內容。目前國家和省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尚未制定有關的法律或法規,此前,我市的《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對此已經有了比較詳細規定。從實施情況來看,總體效果是比較好的,其中對除四害工作的責任劃分也比較明確,目前仍然是可行的。因此《條例(草案)》只對除四害工作作了補充性的規定。主要有:(1)對城市建設中加強“四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屋拆除前,具體實施拆遷工程的單位必須按《寧波市除四害標準》進行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單位必須清除建築工地內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孳生環境條件,開展滅防活動”。(2)建立了四害密度預警制度,第十八條規定:“市和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轄區內開展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密度監測,並向同級愛衛辦報告。市和縣(市)、區愛衛辦應當定期發布監測公告”,不斷提高四害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學性。(3)建立病媒生物防治機構備案制,第十七條規定:“申請經營性的病媒生物防治專業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營利性病媒生物消殺活動。病媒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該機構設立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愛衛辦備案。病媒生物消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並接受技能培訓”。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在病媒生物防治逐步實行市場化運作後,為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法律保障。
(三)關於行政執法主體問題。愛國衛生工作同樣存在著行政執法問題,愛衛會作為政府非常設機構不可能承擔這項工作,而愛衛辦也不具備行政執法的能力。因此,《條例(草案)》明確了相關行政部門承擔本條例的行政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督促其及時處理;對拒不作出處理的有關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證本條例執法主體的落實,明確了愛衛會各委員部門共同做好愛國衛生條例執法工作和相互間的關係。同時根據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監督的實際需要,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和縣(市)、區愛衛會可以聘任志願者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開展所在區域的社會衛生監督,對違反社會衛生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愛國衛生監督員只起到社會監督作用,不執行執法任務。
(四)關於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的取消問題。近幾年來,全市愛衛組織逐步淡化了評先創優工作,長期工作在愛衛工作第一線的同志積極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加上有些單位對衛生創建工作不夠重視,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因此,有必要運用表彰獎勵的手段,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表彰獎勵。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已經授予衛生城市(城鎮)、衛生街道、衛生村、衛生單位,市和縣(市)、區愛衛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暗訪和定期複查,不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榮譽稱號的處理”。另外還規定“未獲得衛生單位榮譽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愛國衛生工作是創建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一個單位如果衛生也沒有達標,與文明單位的稱號是不相稱的,而且目前從國家到地方在文明單位評比工作中也都是這樣掌握的。
(五)關於有關法律責任問題。為加強對單位衛生的管理力度,《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對單位衛生達不到行業衛生標準的設定了行政處罰。對未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除四害的,以及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不開展禁菸的,也設定了罰款的處罰。對當前民眾反映關於飼養的犬、貓等寵物和信鴿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設定了處罰的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的有些行為,其他的法律、法規已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的,本條例就不再重新設定處罰的規定,對相關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仍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下旬,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認為,為了改善環境衛生,促進和保障全社會形成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一部規範愛國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很有必要的。草案內容總體可行,但個別條款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和充實,並增強可操作性。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人大信息網上公布,傳送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並在慈谿、江北等地召開座談會,還專門召開了市級有關部門座談會,徵求市民、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詢意見。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經費保障
考慮到愛國衛生工作是由政府組織領導並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具有相對獨立職能的社會性衛生活動,為了保障和推進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開展,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草案第五條增加規定:“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機構
草案第六條對市和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的主要職責作了規定。有的委員提出,這些規定是否有相應的依據?是否會與其他有關機關的職責存在衝突?經研究,由於愛衛會是政府專門針對社會衛生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本身並不具有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相衝突的管理職責,同時草案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內容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做法,因此,建議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條)草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衛會”。考慮到愛衛會由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組成,並實行委員部門負責制,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愛衛會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建議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同時,從實際情況來看,經濟開發區等特定區域已設立具有相應行政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承擔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因此,建議增加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鑒於這些組織情況不一,一律要求設立愛國衛生組織並不現實,因此,建議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草案第八條規定市和縣(市)、區愛衛會由同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但對委員部門分工負責的具體辦法未作規定,建議增加規定:“委員部門分工負責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生產和生活衛生
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在內容上存在重複,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單位衛生應當達到規定的行業衛生標準。考慮到行業衛生標準適用於整個行業系統,宜由國家統一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規定單位衛生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因此,建議作適當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開展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的改善和公廁、村(居)民戶廁的改造工作”。鑒於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較差,改善農村公共衛生條件應當成為當前愛國衛生工作的一個重點,因此,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該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糞便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
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孳生地的活動”。鑒於“單位和個人”的範圍較廣,實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從當前社會衛生狀況來看,有必要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業、旅館業、集貿市場、廢品收購點等場所的愛國衛生工作,因此,建議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業、旅館業、集貿市場、廢品收購點等場所的業主,應當採取措施,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並對有關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公共場所衛生
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列舉了禁止吸菸的場所。有的委員認為列舉式規定難以窮盡所有情形;有的委員認為缺乏可行性,並建議將其中的“各單位的會議室”修改為“各單位的調查研究室”。經研究,鑒於該款的列舉式規定突出了愛國衛生工作的重點區域,且禁止性規定對在公共場所吸菸的個人能夠起到倡導和警示作用,也有利於責任單位開展禁止吸菸活動,因此,建議予以保留,同時,考慮到國家對“網咖”內禁止吸菸有明確規定,建議增加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三款)
草案第十二條對個人應當遵守的社會衛生行為規範作了具體規定。由於該條規定主要針對公共場所的個人衛生行為,而第(五)項規定的“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的行為並不屬於公共場所內的行為,且《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刪去;同時,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規定:“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並對該條的個別文字表述作適當修改。考慮到愛國衛生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公共場所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在公共場所配備垃圾箱、廢棄物收集裝置等必要的衛生設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五、關於衛生監督管理
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榮譽稱號的處理”。鑒於對“限期改正”與“取消榮譽稱號”在適用中的界線未作明確規定,容易給實際工作帶來隨意性,因此,建議修改為:“不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達到衛生標準的,取消榮譽稱號”。該條第三款規定:“未獲得衛生單位榮譽稱號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考慮到文明單位的評定不屬於法規調整範圍,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單位衛生達不到行業衛生標準的,可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由於承擔愛國衛生義務的單位既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也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範圍很廣,情況複雜,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不僅沒有實際意義,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刪去,同時增加規定:“愛衛會可以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草案第二十五條對“飼養的犬、貓等寵物和信鴿的便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考慮到《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為了避免法規之間的不一致,建議刪去。
草案第二十六條對房屋拆遷中有關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其中對於逾期不改正的,規定“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考慮到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沒有實際意義,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刪去,同時增加規定:“並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代為滅殺病媒生物,滅殺費用由該責任單位承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項目之一,也是人民民眾較為關注的一個立法課題。2005年8月,我委會同市愛衛辦、市衛生局等部門,在認真學習研究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決定》的同時,開展了立法調研。在借鑑杭州、重慶等城市立法工作經驗,結合我市實際的基礎上,起草單位形成了《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該條例突破了以往衛生工作概念上的局限,賦予了愛國衛生在現代環境條件下直接參與公共衛生事業監督與管理的新內容。經市法制辦廣泛徵求意見並幾經修改,7月10日,市人大教科文衛民僑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愛國衛生運動誕生半個世紀來,在廣泛動員民眾,增強全社會的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來,我市通過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的應急控制、農村改水改廁、全民健康教育等活動,愛國衛生工作早已突破了歷史沿襲的工作職能,而這些職能的更好發揮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範予以保障。因此,制定出台一部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愛國衛生條例,把愛國衛生工作提升到依法管理的高度,不僅是創新城市衛生管理體系的現實需要,也是進一步鞏固和完善文明城市的客觀要求。其必要性: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國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憲法總綱有強調、國務院有規定、社會有要求,而且目前全國已有24個省、市相繼出台了《愛國衛生條例》,我市的這項立法已是刻不容緩。二是適應新情況新發展的需要。我市的愛國衛生管理,依據的是現有的政府規章,而這些規章與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已不相適應。三是確立愛衛組織地位作用的需要。通過立法,明確了愛國衛生工作的原則、職能、人員編制和經費落實等問題,構建了基層愛國衛生工作的網路體系,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四是規範職能部門管理行為的需要。通過立法,一方面促使監管部門依法管理,避免工作中的隨意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執法主體對違規違法行為制約的能力。因此,適時制定這一《條例》是完全必要的。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委員們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是在原“政府規章”的基礎上上升到法規,其立意明確,界定清晰,富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愛國衛生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具體條款的修改意見為:
1.《條例(草案)》第五條對愛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涵蓋不全面,容易出現法律管理的“盲點”,應將其範圍延伸到市政府下屬的各類開發區、園區;
2.為保證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的落實,建議將“各級愛國衛生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作為《條例(草案)》第五條的補充內容;
3.《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款“愛衛會下設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愛衛辦)”的表述,其簡稱“愛衛辦”缺少前置的主項,應加上“愛國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全稱;
4.《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款所表達的是愛衛會的工作職責,可與第六條的主要職責合併表述;
5.《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對消殺藥品的禁止範圍應擴大到急性劇毒“病媒生物藥品”,以免產生歧義;
6.《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對禁菸場所的例舉,容易產生遺漏和不到位,建議改用概述性表述;
7.《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刪去“隨機暗訪”、“黃牌警告”的用詞,建議修改為“市和縣(市)區愛衛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榮譽稱號的處理”;
8.《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其限制範圍不準確,應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此外,委員們還對一些條款中的邏輯結構、具體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見。市人大教科文衛民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認為,該《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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