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路建築紅線管理辦法

《寧波市公路建築紅線管理辦法》是一部1996年7月10日由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公路建築紅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108
  • 發布文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發布日期:1996-07-10
  • 生效日期:1996-07-10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
【發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寧波市公路建築紅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蔚文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寧波市公路建築紅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確保本市公路網建設的順利實施,切實控制公路建築紅線,維護公路設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建築紅線的管理。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築紅線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路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築紅線的具體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視其街道化發展程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向城建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城建部門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路段,其紅線的管理工作由城建、規劃部門負責。
第四條公路建築紅線是指公路中心線至兩側規定範圍內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築的限界。
本市公路建築紅線的範圍為:國道主幹線及高速公路不少於75米,國道主幹線連線線、國道及一級公路不少於35米,省道及主要縣道不少於30米,縣道與鄉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築紅線控制。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其規劃紅線控制範圍與公路建築紅線不一致的,應適用高標準。
公路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設定公路建築紅線界樁。
第五條在國道主幹線、國道主幹線連線線、國道、省道和主要縣道沿線規劃、新建、擴建城(村)鎮、小區和集市的,應當選在公路一側進行,其離公路最近的建築物的外緣至公路邊溝建築紅線的範圍不少於100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鎮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核發規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凡涉及到公路建築紅線的,應事先徵得縣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對不符合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公路管理部門有權通知審批部門予以糾正,其違章建築,一律予以無償拆除。
第七條在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一般不得塔建臨時性建築。確需搭建的,搭建單位或個人應先報請縣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八條公路管理部門在收到單位或個人搭建臨時性建築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答覆申請人。對審查同意的,其搭建的臨時性建築位於省道以上公路兩側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門發給申請人《臨時占用公路建築紅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位於縣、鄉道兩側的,由縣級公路管理部門發給申請人《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駁回。
第九條經批准搭建的臨時性建築,其靠近公路的外緣與公路邊溝的最近距離,國道主幹線及其連線線不少於20米,國道不少於15米,省道及主要縣道不少於10米,縣道不少於5米。
第十條臨時性建築的搭建期限不超過2年,期滿應無條件拆除。確因需要延長搭建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並經縣級公路管理部門實地複查後,換髮《許可證》。其中位於省道以上公路兩側的應報市公路管理部門備案。
臨時性建築遇公路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期間,建設單位或業主應按本辦法要求,對建設路段的公路建築紅線進行控制,遷建建築應安置在公路建築紅線之外,路政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其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已建在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的永久性建築和臨時性建築,其所有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持產權證或有關報建證明檔案到所屬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對經批准或經審核登記允許暫時保留的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的建築和設施,一律不準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
第十四條公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築紅線控制情況的巡查工作。路政管理人員上路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裝。
第十五條公路建築紅線違章案件由違章發生地縣級公路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縣級公路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報請市公路管理門裁定。省級以上公路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建築紅線管轄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在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擅自修(搭)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並處1000至5000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並由其承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
(二)在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擅自改建、擴建和重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糾正,並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對逾期不糾正的,予以強制糾正,並由其承擔強制糾正所需費用。
(三)原有建築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或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上述違章行為,造成路產損失的,可同時責令其恢復原狀,予以修復或繳納修理費。
第十七條有其他違章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罰,公路管理部門均應作出《違章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公路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規定的,公路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國道主幹線”是指杭甬高速公路寧波段、同三高速公路寧波段等列入國家國道主幹線規劃的公路。甬金一級汽車專用道寧波段,按照國道主幹線標準控制。
“國道主幹線連線線”是指國道主幹線與市及各縣(市)、區的連線線以及寧駱線。
“主要縣道”是指江南公路、通途路、余夫公路及規劃中的繞城公路、環海沿線公路及其它4車道以上的縣道公路。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寧波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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