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
  • 外文名:Policy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illegal treatment of household appliances to the countryside
  • 時間: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條例:23條
  • 詞性:名詞
通知,處理辦法,

通知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48號)、《關於加強家電下鄉、家電以舊換新監管防止騙補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11〕1號)等檔案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家電下鄉監管職責和違規行為處理,促進家電下鄉工作順利實施,我們研究制定了《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及違規處理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強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促進中標生產企業、中標流通企業及其備案銷售網點(以下簡稱備案網點)規範經營,確保家電下鄉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電下鄉政策執行監管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家電下鄉主管部門、中標生產企業、中標流通企業及其備案網點及相關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章 家電下鄉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三條 省級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地方加強日常監管,並開展重點檢查和抽查,形成持續監管壓力,督促各地嚴格執行家電下鄉政策,保障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對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工作以及財政資金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省級財政部門要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並舉,督促縣鄉財政部門落實好家電下鄉政策,防止騙補行為發生。
(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足額安排本級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根據各地補貼兌付情況及時預撥。實際兌付補貼資金如有缺口,省級財政部門應先行墊付。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將予通報批評。
(二)鄉鎮財政所應嚴格執行家電下鄉政策,認真審核農民補貼兌付材料,仔細查驗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及時準確兌付補貼資金。材料及信息不全的,應暫停兌付補貼,有作假嫌疑的,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徹底核查。採取商家代墊補貼方式的,鄉鎮財政所必須對購買發票、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以下簡稱標識卡)以及購買人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同時審核確認後,方可撥付補貼資金。對已補貼結果應當及時進行公示,方便民眾監督。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視情況核減工作經費。
(三)縣鄉財政部門對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顯示已領取補貼的農民,要採取電話回訪、實地調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查,抽查情況應專門造冊。採取商家代墊補貼方式的,對補貼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領補貼的農民,鄉鎮財政所要實現100%抽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部門對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常態化,發現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要及時核查處理並作好核查紀錄。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條 地方商務部門對行政區域內中標銷售企業及其備案銷售網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申領及使用等負有監管職責。要加大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力度,切實規範企業家電下鄉行為。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備案網點的監督管理,制定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統一備案標準,指導和督促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銷售網點備案工作。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及流轉的監督檢查並不定期抽查,防止濫用標識卡。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及流轉情況,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遇中標生產企業特殊情況需超額申領標識卡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情況具實審核,及時提出建議並負責。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網點備案。符合備案標準的,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或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備案。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備案銷售網點管理,督促備案銷售網點嚴格遵守家電下鄉政策規定,誠信經營。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四)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抽查。要督促銷售網點特別是代墊補貼網點建立完善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台賬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台賬,確保真實銷售,嚴防“機卡分離”。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備案網點進行經常性現場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於10%;對採取商家代墊補貼方式的備案網點,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於20%,並建立《家電下鄉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視情況核減工作經費。
(五)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實現對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常態化,發現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立即處理。對信息系統的預警信息,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100%檢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監管職責:
(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力度,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履行家電下鄉承諾以及規範生產家電下鄉產品。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商務等部門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在生產環節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防止濫用標識卡。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商務、財政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及備案網點銷售、補貼代審、補貼墊付、標識卡管理等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 對家電下鄉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落實不力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造成騙補的,應當對所在地政府通報批評,並視情況核減工作經費;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造成的損失要及時追繳。各地應將相關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對地方自行檢查發現並及時處理的案件,中央有關部門不再另行處罰。
第八條 中央有關部門專項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落實好政策的,對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實行通報批評,並視情況核減中央財政對地方家電下鄉工作經費補助或扣減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比例;對存在違規違紀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第三章 中標生產企業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九條 中標生產企業對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合規性負總責,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產品標識卡申領工作,設立專門的標識卡管理台賬備查,登記內容應分別包括期初標識卡數量、當日標識卡號領取數量、當日標識卡生產數量、當日標識卡配發數量、當日標識卡出庫(即隨貨銷售)數量。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發貨。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於發貨後2日內錄入信息系統。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發貨。
第十一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標識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機一卡”、“卡隨機走”、機卡嚴格對應,嚴禁以機卡分離的方式向其他方轉移標識卡。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立即取消該企業中標資格,並視情況採取扣繳保證金、取消投標資格、全國通報批評、取消國家優惠政策享受資格等措施予以嚴厲處罰。中標生產企業中標資格被取消所導致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中標生產企業自行承擔。剩餘履約保證金一年後視該企業的善後處理情況予以相應返還。
第四章 中標流通企業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十二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於收貨後2日內將收貨信息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收貨確認。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三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遵守對中標產品價格有關規定,不得向未備案的網點提供家電下鄉產品,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取任何費用。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立即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及適當扣繳保證金。
第十四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遵守標識卡管理規定,嚴禁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否則將視為騙補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中標資格,扣繳保證金,並視情況採取全國通報批評、取消投標資格、取消國家優惠政策享受資格等措施予以嚴厲處罰。
第十五條 中標流通企業應當強化對下屬備案網點的備案工作和日常監管,並對備案網點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 備案網點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十六條 備案網點應當設立家電下鄉產品進銷登記冊,並現場為購買人開具稅務發票。違反本條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七條 備案網點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及補貼備案相關信息全部如實錄入信息系統,並將非補貼用戶購買信息全部如實錄入。違反本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應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八條 備案網點應當嚴格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不得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商標、型號,不得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違反本條規定的,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並追溯相應中標流通企業和中標生產企業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備案網點應遵守家電下鄉資料代審、信息錄入等有關規定,不得濫用農民、國有農林場職工等補貼對象戶口簿、身份證等資料,不得虛開銷售發票或向信息系統錄入虛假備案信息,不得將標識卡配發到非匹配產品上,不得抽取產品標識卡並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不得將非家電下鄉產品作為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違反本條規定的,立即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同時,追溯相應中標流通企業或中標生產企業責任;情節嚴重的,商相關部門取締該網點經營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家電下鄉監管處罰種類及處罰許可權
第二十條 家電下鄉違規行為處罰許可權:
(一)對省級家電下鄉主管部門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核減家電下鄉工作經費、扣減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比的處罰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家電下鄉工作職責聯合或分別作出。對省級以下家電下鄉管理部門相應處罰由省級家電下鄉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
(二)取消中標生產企業中標資格、中標銷售企業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扣繳中標企業家電下鄉履約保證金、取消家電下鄉投標資格、全國通報批評、取消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資格的處罰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家電下鄉工作職責聯合或分別作出。
(三)暫停中標生產企業家電下鄉產品發貨、暫停中標銷售企業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責令中標企業整改的處罰由省級商務部門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作出,並報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後執行。
(四)責令備案網點限期整改、取消備案網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處罰由縣級及以上商務部門作出。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由相應主管部門作出。
第二十一條 經檢查或接舉報發現有違規嫌疑的,家電下鄉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會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對確認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處理結果應當公告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本級沒有處罰許可權的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家電下鄉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查實情況,及時上報有處罰權的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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