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釋義】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基本信息,具體條款,

基本信息

【注音】kèhùshēnfènshíbiézhìdù
根據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具體條款

具體條款如下: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係,契約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係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係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該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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