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證

定期保證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在某一特定期間內有效。分為兩種: ①保證責任明朗化的期間。當保證人提供持續保證時,其保證責任在保證生效起開始,至保證契約或法律規定的某一特定事件發生為止有效。“特定事件”通常包括保證人破產、被清盤、死亡等。保證人應對上述期間內借款人在借款契約項下所欠貸款人的一切債務承擔保證責任。②保證責任終止期間。即貸款人必須在保證債務到期後若干天內(具體時間可在保證契約中約定或依法律的規定) 向保證人提出補償的請求,否則過期後保證責任即行失效。規定終止期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因貸款人遲遲不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使保證人在取得代位權後卻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而無從追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期保證
  • 外文名:On a regular basis to ensure
  • 繁體:定期保證
  • 屬性:國際融資擔保的一種形式
定期保證的內容
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在某一特定期間內有效,分為兩種情況:
①保證責任明朗化的期間。當保證人提供持續保證時,其保證責任在保證生效起開始,至保證契約或法律規定的某一特定事件發生為止內有效”。“特定事件”通常包括保證人破產、被清盤、死亡等。保證人應對上述期間內貸款人在借款契約項下所欠借款人的一切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責任終止的期間。即貸款人必須在保證債務到期後若干天內(具體時間可在保證契約中約定或依法律的規定)向保證人提出補償的請求,否則過期後保證責任即行失效。規定終止期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因貸款人遲遲不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使保證人在取得代位權後卻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而無從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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