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造林綠化獎懲辦法

《安徽省造林綠化獎懲辦法》是安徽省林業廳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造林綠化獎懲辦法
  • 單位:安徽省林業廳
  • 發布日期:1990-07-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安徽省造林綠化獎懲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0]42號
【發布日期】1990-07-06
【生效日期】1990-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造林綠化獎懲辦法

(1990年7月6日皖政〔1990〕42號)
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徽省造林綠化規劃,實現“五年消滅荒山、八年綠化安徽”的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造林綠化實行分級、分部門目標責任制。專員、市長與省長簽訂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並負責組織實施;縣(市、區)長與專員、市長簽訂責任書,並負責組織實施;鄉(鎮)長和縣(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與政府負責人簽訂責任書,並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駐皖單位負責人與當地政府負責人簽訂責任書,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一九九五年底前,各地、各有關部門的造林綠化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的綠化保存面積,山區、丘陵地區達到綠化總任務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他地區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農田林網建設面積達到綠化總任務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鐵路、省管公路、江河渠道兩旁的綠化保存面積達到全線綠化總任務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他道路、河渠兩旁的綠化保存面積達到全線綠化總任務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宜植樹地段,適當養花、育草;
(四)城鎮公共綠地的綠化保存面積達到綠化總任務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專用綠地的綠化保存面積達到總任務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能栽植樹木、花草的街道兩旁,合理地栽植了樹木花草;
(五)農村村莊的庭院和四旁隙地都適宜地進行了綠化。
第四條一九九五年底前,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政管理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年森林採伐量不超過國家下達的採伐限額,森林資源年消耗量小於生長量,採伐跡地按規定及時進行更新造林;
(二)防止亂砍濫伐措施得力,毀林案件查處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年發生森林火災的次數、面積未超過限額,未發生重大森林火災;
(四)森林病蟲害防治及時,未發生重大病蟲災害;
(五)城區內的現有園林、綠地都得到認真管理,未發生侵占公共綠地現象;
(六)認真開展改灶節柴工作,普遍推廣了省柴灶。
第五條各地、市每年按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對所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當年造林綠化實績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於十一月底以前將情況書面報告省委、省政府。
第六條地、市、縣實現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後,按下列程式申報驗收:
(一)縣(市、區)按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內容自查達標後、向地、市申請驗收。申請驗收報告應寫明:一九九0年森林資源基本情況,實現綠化後森林資源現狀,各項綠化任務的完成情況等。
農業、農墾、林業、水利、交通等系統所屬單位,國家駐皖單位和省內鐵路的造林綠化,與所在市、縣同步實施,同時進行檢查驗收。
(二)行署、市政府對申報綠化達標的單位組織檢查,符合達標條件的推薦上報省綠化委員會。
(三)省綠化委員會會同省林業廳、省建設廳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驗收。具體驗收辦法由省綠化委員會、省林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經驗收合格的,由省綠化委員會、林業廳、建設廳報省委、省政府批准,發給綠化合格證書。
第七條經驗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市、縣和政府部門、駐院單位,由省委、省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按期完成年度造林綠化任務,達到質量要求的,給予表揚,按規定發給綠化獎金。
(二)超額完成年度造林綠化任務,達到質量要求,並在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通報表揚,發給造林綠化獎金,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根據情況給予表揚或記功獎勵。
(三)按期完成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全部造林綠化任務,成片造林保存面積超過合格面積百分之五以上,並完成資源、林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通報表揚,並發給造林綠化獎金,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功或晉級獎勵。
(四)提前一年以上完成目標責任書規定的造林綠化和資源、林政管理的全部任務,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通報表揚,發給造林綠化獎金,同時按照貢獻大小,給予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記大功、晉級或晉職獎勵;對貢獻特別突出者,授予省林業勞動模範稱號。
第八條未完成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規定的任務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實施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措施不力,年度任務有一項或兩項未完成的,口頭批評;年度造林綠化指標有三項以上未完成的,通報批評。
(二)連續二年未完成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年度任務的,通報批評,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三)連續三年未完成造林綠化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年度任務,對其黨政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分別給予記大過、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
(四)在任期內森林資源消耗量一直超過生長量,或在制止亂砍濫伐、防止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方面措施不力,致使森林資源嚴重損失的,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獎懲,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會同林業、財政、建設、人事和組織部門辦理,報經同級黨委和政府批准,並報省委、省政府備案。對行署和省轄市政府負責人的獎懲,由省綠化委員會會同省林業廳、財政廳、人事局和組織部門辦理,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條行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造林綠化獎懲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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