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七五”期間縣(市、區)長綠化目標責任狀執行情況檢查驗收獎懲辦法

《青島市“七五”期間縣(市、區)長綠化目標責任狀執行情況檢查驗收獎懲辦法》在1989.06.2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七五”期間縣(市、區)長綠化目標責任狀執行情況檢查驗收獎懲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快造林綠化的步伐,落實綠化目標責任,檢查考核領導幹部完成綠化工作的實績,獎優罰劣,根據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應把責任狀規定的造林綠化總目標進行分解,逐級落實到鄉(鎮)、村,並按照年度實施計畫,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驗收,以村為單位逐項登記造冊。每年十一月份,向縣(市、區)要將檢查驗收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然後由市政府進行抽查核實。
第三條 各縣(市、區)全面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總指標後,向市政府寫出驗收申請報告,由市政府進行檢查驗收。綠化責任狀到期後,市政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檢查驗收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和市林業局負責。
第四條 檢查驗收的內容:
(一)責任狀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長狀況;
(三)林木資源管護措施及效果;
(四)為促進林業發展採取的優惠政策和解決的問題;
(五)其他造林綠化情況。
第五條 檢查驗收的標準:
(一)造林-連續面積一畝以上,行數不少於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東省主要造林樹種苗木密度標準》,良種壯苗率達70%以上;
(三)農田林網-格線面積不超過四百畝,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糧間作-平均每畝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東省市(地)、縣領導幹部綠化目標責任制驗收辦法》的要求檢查。
第六條 市政府全面檢查驗收結束後,對具備下列條件,並在林木資源保護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縣(市、區)及其行政有關負責人予以表揚和獎勵;
(一)對按期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縣(市、區)頒發合格證,通報表揚,並發給造林綠化獎金一萬元。
(二)對提前一年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縣(市、區)頒發合格證,通報表揚,並授予“造林綠化先進單位”獎牌,發給造森綠化獎金二萬元。
(三)對提前兩年完成責任狀規定的五年綠化指標的縣(市、區)頒發合格證,通報表揚,並授予“造林綠化先進單位”獎牌,發給造林綠化獎金四萬元。給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林業局長分別記大功一次。
第七條 對責任狀已到期但未完成綠化指標的縣(市、區)及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林業局長予以通報批評。對在任期內因失職造成火災、亂砍濫伐、病蟲害後果嚴重的,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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