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0年10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0〕8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化安全監管措施、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嚴格行業安全準入、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更加注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9部分5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0〕89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0月29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0年10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0〕89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全面貫徹落實《通知》。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理念,突出落實企業責任主體,通過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進技術裝備、嚴格安全監管、嚴肅責任追究,切實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努力預防和減少事故,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形成企業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提升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健全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嚴格執法檢查,強化政府“一崗雙責”、目標考核、“打非治違”等監督管理職責,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生產推進機制。
3.工作目標。2015年,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0以下,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煤炭百萬噸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0以下,道路交通萬車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各項控制指標處於全國先進水平。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4.不斷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實行以崗位安全績效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高危行業企業員工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工資總額的20%,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年收入總額的30%,高管層的績效工資不低於其年收入總額的50%。企業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業要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一律依法實施企業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在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5.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並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煤礦、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並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6.嚴格實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要把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之一,實行班組班前、班中、班後安全檢查制度,採取崗位日查、車間周查、作業區域巡查等方式開展日常化的隱患排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企業內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做到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企業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實行由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估制,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閉環管理。對停產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復產復工的、隱患整改不力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7.實行企業領導帶班制度。廠礦企業要制定領導帶班制度實施辦法,企業的黨政正副職、總工程師(總工藝師)要每周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帶班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建設工程領域推行建築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相關負責人在重點施工時段和環節現場考勤制度。無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企業帶班領導要納入安全培訓範圍,保證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技能。
8.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員工轉崗、輪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專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積極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有關部門不得給予企業及其建設項目資金支持;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9.開展安全達標升級活動。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推進各類企業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建築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升級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評價。煤礦、井工開採非煤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須在2011年底前至少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
10.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崗位要依法達到安全防護標準,實施現場檢測監控,配備作業人員防護用品,按規定組織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做好職業病防治。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11.強化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生產設備、工藝裝置的安全性能負技術管理責任,對可能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問題負有處理決策權,對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理。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技術負責人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與主業相關的專科以上學歷。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配備或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撐。
12.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煤礦、井工開採非煤礦山企業要在3年內全部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三等以上在用尾礦庫要在2年內安裝數位化線上監控系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承壓移動罐車、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在2年內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涉及“15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要在2010年內實行自動聯鎖控制,新建企業要實行計算機集中自動控制。對逾期未安裝使用並實現達標的,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車輛運營證等相關證照,實施停產停業、停止營運。
13.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套用。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內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和技術裝備升級換代經費,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對能夠採用自動聯鎖控制的生產工藝和環節要強制實行。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工藝研發等項目,礦山設備檢測檢驗、職業健康檢測檢查、事故機理分析研究等項目,納入省年度科技計畫、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安全設備更新費用,可按稅收政策規定申請稅前扣除。
四、強化安全監管措施
14.強化一崗雙責制。各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15.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對地區、部門和企業並行的格線式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制度,增加對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權重,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一票否決”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目標管理考核優秀的地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16.細化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管,負責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皖政〔2008〕69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委、水利、商務、工商、質監、教育、旅遊等部門負責各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上述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指導、管理重點行業(領域)境外我省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17.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執法監管工作機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須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和方案,實施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措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取締其主管行業(領域)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並會同司法機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18.實行重大隱患治理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要對轄區內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明確隱患治理責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辦單位,並在政府網站和地方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省政府安委會對跨地區或可能導致特別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掛牌隱患治理後要進行驗收銷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責令隱患所在單位停止使用、停產或停業治理。
19.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領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要將未獲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未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式要求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納入監管範圍,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防火、防爆、排水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井工開採礦山、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建設項目不得轉包、分包。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結構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對在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要立即依法實施停工停產整頓,同時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責任。城區地面挖掘實行安全確認制度。
20.強化屬地安全監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每半年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21.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加強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設立鄉鎮安全監管專門機構,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和裝備。設立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信息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備須在5年內逐步達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要求。
22.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道路交通一次死亡7人及以上的事故,水上交通、工礦商貿和建築施工企業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有權出具結論性意見。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政府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
23.強化社會、輿論宣傳和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職工、民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對民眾、輿論舉報和反映的安全生產問題,應迅速查實、整改。新聞媒體要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宣傳,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24.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各級政府應加大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設區域性、專業性應急救援基地和骨幹救援隊伍,建設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增加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4支省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和4支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設黃山風景區旅遊安全應急救援基地,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建設集應急救援指揮、演練、信息分析處理等為一體的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5.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安全評估。建立安全生產預警預報體系,及時主動了解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在企業內部發布風險分析報告或預警信息,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將風險分析報告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26.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要加強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管理,並與地方政府的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預案。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儲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發現事故徵兆、遇到險情時,要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對應急處置得力、及時避險的有功人員,企業應予以獎勵;對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27.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專項安全技術作業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有關行業安全生產技術地方性標準和產業升級規範要求,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28.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重點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在立項和竣工投產前應分別進行安全評價,未經安全評價、未通過安全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和生產運營;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應立即停止建設、生產和使用,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違規建設,或拒不履行安全評價、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關閉取締。實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規模、條件限批,提高準入門檻。禁止將高瓦斯和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傾向的煤礦核准給無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或個人建設。對降低準入標準造成安全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29.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和安全標準化等級認定。企業內部安全檢查和定期安全條件論證,應邀請安全技術專家或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參加。鼓勵專業技術力量較強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申辦安全生產技術諮詢等社會化安全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對所作出的評價和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和取消其相關資質,按規定上限實施經濟處罰。
七、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30.鼓勵和引導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省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監管等部門制定落實鼓勵企業研發、套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以及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政策措施,並把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納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範疇。
31.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專項投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加大對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的經費支持。用好安全專項整治、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治理貼息和補助資金,落實配套資金。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費主要用於安全監管隊伍和裝備建設、重大隱患治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應急救援基地及隊伍建設。
32.落實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政策。重點行業(領域)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鼓勵其他行業企業參照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責令糾正,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33.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3年後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省安全監管和省保險監管部門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建立規範、完備和理賠高效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規定享受保險類產品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34.建立保險產品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每年應從收繳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費用於事故預防,專項專戶用於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先進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推廣、安全生產獎勵支出。
35.嚴格執行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按照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賠。同時,依法足額及時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36.加強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墊付。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7.加快建立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制度。制定社會力量水上搜救獎勵和補償辦法,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水上搜救行動。對在搜救行動中避免或者減少水上遇險人員傷亡、避免或者減少水上環境污染或重大財產損失、避免險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在特別惡劣氣象條件下堅持開展搜救行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搜救力量予以獎勵和補償。
38.加快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體系,拓寬培訓教育渠道,建立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制度。實施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加快培養重點行業(領域)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實施安全監管人員定期專業技能培訓計畫。以企業、社會以及政府資助為籌資方式,建設集安全生產科研、教育和培訓為一體的省級黃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地。
39.建立安全生產工作突出貢獻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每年對本轄區內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政府安全監管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八、更加注重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40.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確保全全生產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安全規劃的實施。企業要制定和落實企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目標、規劃和年度安全生產計畫,保證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41.危險化學品企業進入集中園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進入園區、集中區。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劇毒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0〕37號)。
42.徹底淘汰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術和產能。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領域)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職業危害嚴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後技術、生產工藝和裝備設施,定期制定淘汰目錄並予公布。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強制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
43.進一步最佳化產業布局。編制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點行業安全發展規劃,關閉不符合安全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採取積極政策和措施,建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逐步退出機制。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44.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較大事故起數超控制指標,或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地區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凡受到“一票否決”的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在下一年度內一律不晉級、不提拔。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按規定追究市廳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45.實行企業負責人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依法從重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終身不得擔任有關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的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凡違反規定任用其擔任礦長(廠長、經理)的,對任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處罰。
46.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鈎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省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和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等部門和單位通報,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對企業在新增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47.落實“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級政府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縣、鄉兩級政府“打非”工作責任。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實施停產整頓;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所轄區域內對民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8.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較大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監察部門應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追究有關地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9.嚴厲懲處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企業要嚴格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謊報事故的,在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的同時,有關發證機關應及時吊銷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的崗位安全資格等資質證書,並視情節輕重,暫扣或吊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資格證書。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50.嚴格安全監管工作責任追究。為嚴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追究相關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而未按規定上限處罰的;
對安全生產準入把關不嚴、降低標準,造成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
對企業“三違”、“三超”、違反“三同時”規定等行為的處理中應處罰而未處罰的;
對應停產、停業、停建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或依法關閉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的;
對將安全生產執法處罰的罰款返回被處罰單位的;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落實的。
各地、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通知》和省政府貫徹實施意見的組織實施,制訂本地區、本行業具體貫徹落實辦法和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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