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2011年11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10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強化部門監管職責、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4部分2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1〕10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1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11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皖政〔2011〕10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最大限度地預防、減輕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現就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協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實行食品安全監管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強化責任落實,確保食品安全。
(二)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各級政府要將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目標考核一票否決。
(三)嚴防出現監管縫隙。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能分工比較模糊的監管領域,監管工作中出現的縫隙和空檔,市、縣政府要及時協調並明確具體監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予以積極支持。
二、進一步強化部門監管職責
(四)加強食用農產品的監管。農業部門牽頭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環保等部門依據《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同時,各級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的食用農產品種類(名錄)、市場類型(名錄)和實施時間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五)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普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同一企業既生產普通食品又生產保健食品的,由質監部門監管其普通食品生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其保健食品生產。
(六)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地點與銷售場所分離的,生產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銷售場所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七)加強有固定店面現場制售食品經營活動的監管。有固定店面的現場制售食品經營活動,由工商部門牽頭監管,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配合。
(八)加強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管。食品經營單位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對專門經營保健食品單位的監管,在國家出台統一的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前,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工商部門配合。
(九)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中央廚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十)加強食品攤販的監管。市、縣、鄉鎮政府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相應的臨時經營場所,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進行監管。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依據其職責,積極配合食品監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十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牢固樹立職業道德,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十二)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健全並實施食品安全崗位責任、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產品質量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保證其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內控能力。
(十三)落實企業自檢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中央廚房、食品配送中心、集體用餐配送企業、連鎖餐飲總部企業應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和商務等部門應對相關企業的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十四)落實溯源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規定。各地要逐步完善批發市場豬肉、牛羊肉、養殖類水產品、蔬菜等經營的產銷對接機制。
(十五)落實其他相關制度。認真落實變質、過期和回收食品銷毀制度、標籤標識相關規定、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四、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
(十六)完善監管綜合協調機制。2011年底前,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設定或明確辦事機構,建立完善資源共享、聯合執法、信息通報、隱患排查、應急聯動、事故查處等工作制度。堅持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選擇民眾反映強烈、問題多發易發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集中力量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十七)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鈎。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促進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具體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由省監察廳、省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八)強化保障機制。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財政投入力度,改變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提成返還的做法,行政執法、技術裝備、檢驗檢測所需經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
(十九)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逐步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範能力。
(二十)積極推行格線化管理。各地、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責任制,強化轄區的格線化管理,做到監管任務、監管單位、監管人員、監管責任“四落實”,努力構建“全面覆蓋、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包保責任體系。
(二十一)建立健全農村監管網路。實施“四員”制度,在每個鄉鎮確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員,由鄉鎮政府分管負責人兼任;在每個鄉鎮衛生院確定1名食品安全宣傳員,由鄉鎮衛生院的公共衛生人員兼任;在每個行政村確定1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和1名信息員,分別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醫擔任。相關工作分別納入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範圍。具體實施辦法由省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二十二)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和發動民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對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積極兌現舉報人獎勵。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報導食品安全事件,對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線索的新聞媒體,給予表彰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省食安辦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二十三)構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各地、各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善違法企業及其管理人員行業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禁止惡意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企業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食品行業自律水平。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試點,進一步健全誠信體系規範和標準,具體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二十四)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廣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和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強化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預防應對風險的能力,增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執法能力。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程式,依法嚴肅處理惡意製造、傳播和炒作虛假信息的行為。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正面典型,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五、依法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五)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團伙和首惡分子。對影響惡劣或者跨地區的重大案件,省有關部門要掛牌督辦或組織力量直接查辦。
(二十六)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強化全過程管理,嚴查食品製作和加工的源頭,嚴把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各道關口,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嚴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問題。
(二十七)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應及時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審查。具體辦法由省食安辦、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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