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69號印發《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加快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運營新機制、建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管新機制、建立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綜合改革、強化改革工作保障7部分2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發部門: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皖政〔2013〕69號
  • 頒發時間:2013年10月28日
意見,一、加快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二、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三、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運營新機制,四、建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管新機制,五、建立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六、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綜合改革,七、強化改革工作保障,附屬檔案,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皖政〔2013〕6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省農村改革不斷深化,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成就。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加速推進,農業和農村發展也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矛盾亟待解決。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更好地適應“三農”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新變化,省政府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首創精神,按照統籌推進、重點突破,試點先行、分類指導,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重點圍繞市場主體培育、土地市場建設、集體“三資”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務等6個方面開展改革試點,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農業和農村持續健康較快發展。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12〕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1.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骨幹,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力爭到2015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面積占承包耕地50%以上,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明顯提高。
2.著力培育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支持農村實用人才、農村致富帶頭人和外出務工返鄉農民,通過土地流轉等多種方式,擴大生產規模,逐步發展成專業大戶。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戶成立家庭農場,支持引導大學畢業生、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紀人等從事現代農業開發,以技術和資金入股家庭農場。制定家庭農場認定登記辦法,支持符合登記條件的家庭農場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創建活動。
3.發展提升農民合作社。依託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推進生產、加工、採購、銷售、服務等各環節合作,組建各類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財務管理、盈餘分配、教育培訓等制度。以“建設規範化、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服務信息化、產品安全化”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示範社創建活動。積極開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試點,鼓勵農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產業鏈、產品、品牌等組建聯合社,著力打造一批大社強社。
4.積極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將土(林)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創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經營管理制度、股權利益分配製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記管理制度。
5.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支持龍頭企業通過兼併、重組、收購、控股等方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推動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等方式,使農戶更多分享加工銷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農戶入股或興辦龍頭企業,引導龍頭企業領辦農民合作社,實現龍頭企業與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加強品牌建設。
6.強化政策扶持。將增量財政性扶持資金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認真落實支持“三農”各項金融政策,積極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金融產品。積極穩妥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探索建立有利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保險模式。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給予安排。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非大工業生產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對象,統籌實施陽光工程等教育培訓。支持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

二、建立多元統一的農村土地市場

7.深化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2015年底前實現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和農村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民眾意願、務實管用節約的原則,結合實際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2015年底前完成確權登記發證任務。鞏固完善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
8.探索土地流轉新機制。探索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激勵機制,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對土地流轉面積大、期限較長的項目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等項目。建立土地流轉準入、風險評估和監督保障制度。鼓勵農民以林權為資本與龍頭企業合作經營。
9.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堅持自願、有償原則,探索建立符合農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實施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可按有關規定有償調劑使用;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儲備制度,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10.建立完善土地市場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明確土地交易範圍,健全土地交易規則和操作流程,規範交易信息披露,建立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機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上市交易的,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進行,並在土地交易市場入口網站公開交易信息。
11.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按照依法、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託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市場,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交易市場,為土地交易提供場所、發布信息、組織交易等服務。推進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入口網站和交易平台建設,逐步實現申請、競價報名、網上掛牌、線上競拍、中標公示等全流程線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三、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運營新機制

12.進一步清理核實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核實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摸清村(組)集體所有的“三資”存量、結構、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況,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款相符。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清理核實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並及時張榜公示。
13.構建農村集體“三資”新型經營實體。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主體,強化經營管理,發展新型集體經濟。選擇有條件的村,以經確權評估的集體資產資源、集體經營收益、各級政府美好鄉村建設資金、整村推進的土地收益等作為資本金的主要來源,成立經濟實體(公司),按照“集體所有、股權量化、統一經營、民主管理、規範運行、利益共享”的原則,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經濟實體(公司)股東為全體村民,村“兩委”為董事會,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村委會主任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可公開選聘,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事會。建立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經營收益分配辦法,保障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
14.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登記報告、村級會計委託代理、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資產台賬和資源登記簿等制度,嚴格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處置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式。全面落實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大力推進陽光村務工程。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集體“三資”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的財務監督;定期對農村集體“三資”進行審計、對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建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管新機制

15.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按照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結合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莊布點規劃、縣域農田水利規劃、縣域交通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科學規劃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加強城鎮與農村道路、水利、供電、供氣、通訊、環保、商貿流通等基礎設施的對接,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按照“陣地共建、資源共享”要求,整合相關資金和項目,統籌建設功能完善的村級公共服務設施。
16.創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逐步推進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監管服務改革。以事權劃分村民自建範圍,在村集體所有所管、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農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設施建設領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設,加強政府服務和監管。對村民自建以外的項目,強化主管單位和項目主體的責任,認真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建立質量責任終身制,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17.創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制定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後管護辦法,規範管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對純公益性項目,由各級財政安排一定管護經費。對村民自建項目,由村委會負責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和管護長效機制,通過分攤、公約或競拍等方式,把管護責任落實到戶。對村民自建以外的項目,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堅持明確事權、改革產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人,健全管護制度,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委託管理等方式由當地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市場主體經營,建立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管護長效機制,著力解決農田水利“最後一公里”問題。

五、建立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

18.建設統一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依託安徽農網等現有信息平台,加快建設省級農村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依託電子政務、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機社會化服務、“三農”呼叫中心等專業信息平台,為“三農”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電子政務、電子商務、教育培訓、農機服務等信息服務。
19.加強農村信息化網路體系建設。依託黨員遠程教育和文化信息資源工程村級站點,建設村級公共信息綜合服務站。依託現有政務中心(為民服務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務、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實現行政許可網上申報、審核。建立涉農“一卡通”服務平台,實現財政專網互聯互通。
20.推進涉農信息資源整合和套用。逐步整合農業生產、防災減災、黨務村務、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社會管理等涉農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實現農業公共信息資源的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互聯、互通、共享。健全農業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有序開展大田作物和設施農業物聯網套用,建立農業生產過程的監測與管理系統。
21.加強農村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遴選經驗豐富的信息化專家,成立農村信息化專家組,指導和服務農村信息化體系建設。以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農村黨員遠程教育管理員為主體,兼顧種養大戶、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代表和農村經紀人,組建信息員隊伍,引導、幫助農民掌握信息化技術、利用信息化資源。加強農村信息化人員教育培訓。

六、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綜合改革

22.著力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堅持把農村金融改革與促進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大力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加強服務支撐體系建設,加快構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多層次、廣覆蓋、低成本、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努力形成金融組織體系基本完善、社會融資總量顯著增加、現代金融服務實現鄉村全覆蓋、金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良好發展格局,確保“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水平。
23.持續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推進金融組織創新,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做大做強農村商業銀行,加快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規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具有金融服務功能的機構。推進機制創新,擴大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試點,引導國有控股銀行設立小企業專營機構,擴大縣域銀行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推進產品創新,擴大抵(質)押物範圍,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三農”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進服務方式創新,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金融服務視窗,加快設立行政村金融服務室。
24.加快建立健全金融服務支撐體系。建立健全徵信體系,建立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信用信息採集與更新維護機制、信用信息評價發布機制、信用成果運用機制。建立完善現代支付服務體系,加快農村支付基礎設施建設,推廣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建立完善農村保險服務體系,全面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拓展農村商業保險業務。建立完善金融政策支持體系,金融監管部門對涉農貸款發放實行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完善財稅政策支持體系,對按規定發放的涉農信用貸款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建立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金融安全。建立考評獎勵體系,健全政府性資金存放與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掛鈎機制。建立完善金融知識教育培訓體系。

七、強化改革工作保障

25.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任務,細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紮實有效推進改革。要強化落實試點工作責任,各試點縣(區)政府負主體責任,各市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系統協調,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協調調度,強化對試點工作的督查指導。
26.科學有序推進。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先行在渦陽縣、潁泉區、臨泉縣、烈山區、埇橋區、懷遠縣、鳳台縣、廬江縣、鳳陽縣、含山縣、無為縣、宣州區、青陽縣、銅陵縣、潛山縣、金寨縣、金安區、黟縣、廣德縣、宿松縣等20個縣(區)開展改革試點。各試點縣(區)要結合實際,認真制定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並於12月底前報送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鼓勵非試點縣(市、區)結合實際自主進行試點探索。
27.強化協調配合。省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督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省財政廳安排一定獎勵資金,支持示範試點工作。
28.不斷探索創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要勇於探索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著力破除“三農”發展難題,持續放大改革示範效應。
附屬檔案: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主要工作任務分解表
2013年10月28日

附屬檔案

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主要工作任務分解表
序號
主要任務
工作要求
牽頭單位
配合單位
完成時限
1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力爭到2015年,試點縣(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面積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
省農委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
2015年
2
培育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
支持農村實用人才、農村致富帶頭人和外出務工返鄉農民擴大生產規模,實行規模經營。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戶成立家庭農場。制定家庭農場認定登記辦法,支持符合登記條件的家庭農場向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創建活動。
省農委
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
2014年
3
發展提升農民合作社
依託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組建各類合作社。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財務管理等制度。組織開展示範社創建活動。積極開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試點。
省農委
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
2014年
4
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探索將土(林)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創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工商局
2015年
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經營管理制度、股權利益分配製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記管理制度。
省農委
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
2015年
5
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支持龍頭企業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推動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戶更多分享加工銷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農戶入股或興辦龍頭企業;引導龍頭企業領辦農民合作社。支持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加強品牌建設。
省農委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
2014年
6
強化政策扶持
認真落實支持“三農”各項金融政策,積極開發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金融產品。積極穩妥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
省政府
金融辦
省農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等
2014年
探索創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模式。
省財政廳
省農委、安徽保監局等
2014年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給予安排。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
2014年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等非大工業生產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
省物價局
省農委、省電力公司
2014年
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對象,統籌實施陽光工程等教育培訓。支持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
省農委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4年
7
深化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實現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和農村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省林業廳
2015年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2015年底前完成確權登記發證任務。鞏固完善林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
省農委
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水利
2015年
8
探索土地流轉新機制
探索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林業廳、省公安廳
2014年
引導土地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建立土地流轉準入、風險評估和監督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流轉農戶保障制度。
省農委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林業廳、省公安廳
2014年
9
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實施土地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按有關規定有償調劑使用;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儲備制度,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省國土
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
2014年
10
建立完善土地市場交易規則
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交易範圍,健全交易規則和操作流程,建立價格評估、信息披露、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等制度。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省林業廳
2015年
11
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依託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推進入口網站和電子交易平台建設,逐步實現全程線上交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納入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省國土
資源廳
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政府金融辦
2015年
12
進一步清理核實農村集體“三資”
清理核實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摸清村(組)集體所有的“三資”存量、結構、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況。對清理核實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並及時張榜公示。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
2014年
13
構建農村集體“三資”新型經營實體
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強化經營管理,發展新型集體經濟。選擇有條件的村,成立經濟實體(公司),按照集體“三資”“集體所有、股權量化、統一經營、民主管理、規範運行、利益共享”的原則,經營集體資產。建立完善“三資”經營收益分配辦法。
省財政廳
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
2015年
14
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登記報告、村級會計委託代理、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資產台賬和資源登記簿等制度。嚴格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處置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式。落實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推進陽光村務工程。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省農委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
2014年
15
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
科學規劃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加強城鎮與農村基礎設施的對接,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按照“陣地共建、資源共享”要求,整合相關資金和項目,統籌建設功能完善的村級公共服務設施。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商務廳
2015年
16
創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
逐步推進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監管服務改革。在村集體所有所管、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農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設施建設領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設,加強政府服務和監管。對村民自建以外的項目,強化主管單位和項目主體的責任,認真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建立質量責任終身制。
省發展
改革委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等
2014年
17
創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
制定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後管護辦法。對純公益性項目,由各級財政安排一定管護經費,確保正常運行。對村民自建項目,由村委會負責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和管護長效機制。對村民自建以外的項目,明確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省發展
改革委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民政廳等
2014年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管護機制。
省水利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民政廳
2014年
18
建設統一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加快建設省級農村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以及電子政務、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機社會化服務、“三農”呼叫中心等專業信息平台,為“三農”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電子政務、電子商務、教育培訓、農機服務等信息服務。
省科技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委組織部、省農委、省氣象局、省農機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
2015年
19
加強農村信息化網路體系建設
建設村級公共信息綜合服務站。依託現有政務中心(為民服務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務、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實現行政許可網上申報、審核。建立涉農“一卡通”服務平台。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文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政務公開辦
2015年
20
推進農村信息資源整合和套用
逐步整合涉農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實現農業公共信息資源的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互聯、互通、共享。健全農業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有序開展大田作物和設施農業物聯網套用,建立農業生產過程的監測與管理系統。
省科技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文化廳
2015年
21
加強農村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
成立農村信息化專家組。組建信息員隊伍,引導、幫助農民掌握信息化技術、利用信息化資源。加強農村信息化人員教育培訓。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廳、省農委、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5年
22
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加強服務支撐體系建設,加快構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力爭2015年各試點縣(區)金融組織體系基本完善、社會融資總量顯著增加、現代金融服務實現鄉村全覆蓋,力爭“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水平。
省政府
金融辦
省財政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保監局
2015年
23
推進農村金融創新
推進金融組織創新、機制創新和產品創新。推進服務方式創新,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金融服務視窗,加快設立行政村金融服務室。
省政府
金融辦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信社等
2015年
24
建立健全金融服務支撐體系
建立健全徵信體系、現代支付服務體系、農村保險服務體系、金融政策支持體系、財稅政策支持體系、風險防控體系、考評獎勵體系、金融知識教育培訓體系。
省政府
金融辦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保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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