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0年6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0〕40號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主要措施、組織保障3部分。

主要措施是:切實轉變政府立法理念;科學確定政府立法項目;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機制;深入開展政府立法調研工作;加強政府立法協調工作;認真做好政府立法審查、修改工作;建立政府立法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0〕4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18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0年6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皖政〔2010〕4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對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維護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科學發展、加速安徽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立法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人為本、立法為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簡化辦事程式,提供優質服務,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始終圍繞中心工作,服從服務於改革發展大局,立足於科學發展的需要、社會和諧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維護穩定的需要,審視和把握每一件立法項目,切實保障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當前,要特別加強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的立法工作。
(三)立足省情、突出特色。從省情出發,認真研究新形勢、新任務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加大創設性立法力度。處理好積極立法與善於立法、適時立法與慎重立法的關係。更加注重政府立法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切實轉變政府立法理念。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積極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切實向重視立法質量和實效轉變,向經濟領域與社會領域的立法並重轉變,向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轉變,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充分發揮政府立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
(二)科學確定政府立法項目。建立健全政府立法項目庫。根據法制統一原則,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省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政府立法項目庫,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指導性和計畫性。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中心工作,適時動態管理政府立法項目庫。完善政府立法項目論證制度。省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省或者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請立項,並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進行全面論證,從源頭上把好政府立法的立項關。省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也要進行立項論證。科學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在匯總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人民民眾立法建議的基礎上,省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編制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做到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
(三)完善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機制。起草單位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邀請政府法制機構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論證立法的必要性、草案體例的合理性、內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起草工作的指導,協調、解決起草工作中的問題。逐步改變單一的政府立法起草模式,探索建立開放的、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機制。對綜合性強、社會影響大的立法項目,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起草模式,提高政府立法的起草質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四)深入開展政府立法調研工作。政府法制機構和起草單位對每一件政府立法項目,都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單位和基層民眾的意見,特別要注意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把典型調查和全面分析結合起來,把局部經驗和工作大局結合起來,力求準確把握事物的內在規律和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採取解決措施,增強政府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要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豐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形式,擴大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範圍。凡與人民民眾利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會聽取意見,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充分反映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探索建立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納,並給予反饋。
(五)加強政府立法協調工作。建立健全起草單位、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三級協調機制。起草單位應當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維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大局出發,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有關部門關係緊密的事項,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政府法制機構對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的分歧意見,應當從推進改革發展大局、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進行分析、研究,找準矛盾的焦點,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防止部門利益合法化。對難以協調或者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敏感、複雜問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認真做好政府立法審查、修改工作。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時,應當站在全局高度,重點審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體現改革精神,符合本地區發展實際,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是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否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等。
(七)建立政府立法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布施行1年後,實施機關應當通過調查、評估等方式對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意見建議,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以及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開展立法後評估,並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報告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
對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不適應安徽崛起新形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
三、組織保障
(一)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省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加強政府立法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務來抓,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報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經起草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二)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責任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對每一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都要確保草案起草工作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起草單位要嚴格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的時間,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積極配合政府法制機構做好草案的審查、修改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任務的,起草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切實履行相應的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職責。
(三)加強隊伍建設。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高度重視政府立法工作人員的選拔、培養,努力建設一支忠誠、科學、理性、嚴謹的政府立法工作隊伍。立法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拓寬知識領域,更新知識結構,提高素質和能力,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做出更大貢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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