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 單位屬性:事業單位
  • 檔案號:廳字〔2009〕3號
  • 地區:安徽省
現任領導,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現任領導

章義: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書記、廳長。
張玉強: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組長
程躍輝: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徐敬啟: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勇: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兼)
江宗法: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章後忠: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參考資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策法規
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相關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公路、水路行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制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或參與起草相關行業和物流業發展規劃;按規定承擔港口規劃、岸線使用審查的有關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核的有關工作;提出有關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利用外資、統計等工作。
(四)財務處
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財務管理和預算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行業投融資辦法擬訂工作,負責財政、稅收、信貸、引資等協調工作;負責廳屬單位預決算的編制、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水上交通規費稽徵工作。
(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宣傳和外事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勞動保護衛生監督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職業資格準入、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
(六)建設管理處
參與編制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及公路重點養護工程的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綜合運輸處(民航機場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省綜合運輸市場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促進綜合運輸體系協調發展;組織客貨運輸市場調查,綜合分析、預測交通運輸巨觀經濟運行情況;牽頭組織節假日客貨運輸工作;承擔民航機場建設行業管理和郵政管理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全省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汽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和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等行業管理工作。
(八)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
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工作。
(九)科技處
擬訂交通運輸科技和信息化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交通運輸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承擔涉及交通運輸體系的標準協調工作。
(十)交通戰備處(省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全省交通戰備管理工作,承擔省交通戰備辦公室具體工作;規劃省內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編制與指導實施國防交通建設計畫;擬訂全省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轄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全省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工作;承辦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省交通運輸廳。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政府還貸二級公路通行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四)加強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協調職責,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互相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運輸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組織擬訂公路、水路行業規劃、政策、標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民航機場建設行業管理、項目布局節點銜接以及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承擔郵政管理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擬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通航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建議,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規費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按規定承擔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省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公路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八)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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