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廳

監察廳是中國地方黨政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與中央政府監察部對口。政府機構監督相關政府部門設立的機構,其用途是為了更好建設公平、和諧的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廳
  • 外文名:Supervision department
  • 職能:紀律檢查,政府行政監察
  • 下設機構:紀委辦公廳、監察綜合室等
  • 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人民政府
定義,職責,組成,

定義

一般地,在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中設有監察廳,直轄市則設監察局(以下統稱“監察廳”)。監察廳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省紀委與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職責

一般地,監察廳(紀委)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主管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內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認真抓好反腐敗鬥爭,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機關各部門,各市、地、州黨組織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悄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檢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調查研究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政府各部門和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直屬機關各部門以及各市、地、州黨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市、地、州的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直屬各部門除“省管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務;組織和指導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委、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成

一般地,監察廳的下設機構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部門:
紀委辦公廳、監察綜合室(監察廳辦公室)、研究室、幹部室、宣傳教育室、案件審理室、政策法規室、信訪室、黨風廉政建設室、執法監察室、紀檢監察室、糾風辦、離退休幹部處、機關黨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派駐紀檢機構、派駐監察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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