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法

學校教育法是日本依據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於 1947 年 3 月頒布。廢止戰前作為敕令的各種學校令,成為戰後教育改革的依據。基本思想:(1)學校制度單一化;(2)延長義務教育年限;(3)擴充教育機會;(4)消除男女差別;(5)尊重教育自主;(6)教育內容民主化和彈性化。除國小、國中、高中、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盲校、聾校、養護學校及幼稚園外,還有設定專修學校和各種學校的有關規定。

共 9章。 第一章“總則”,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的範圍、設定基準、學費、校長、教員和懲戒學生、健康診斷、封閉命令等。第二章“國小”和第三章“國中”,除規定目的、目標外,還規定就學義務及設定義務等。第四章“高中”,第五章“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第六章“特殊教育”,第七章“幼稚園和專修學校”,分別就目的、目標、修業年限、課程作出規定。第八章規定各種學校及學校設施供社會教育利用等。第九章規定對違反就學義務和有關規定等的處罰。另有附則,總計 108條。另制定實施令及實施規則。前者規定就學義務、盲聾等身心缺陷程度及技能教育設施;後者規定《學校教育法》實施的必要事項等。為適應學校教育情況的變化,曾多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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