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威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行政執法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二)檢查行政執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四)審查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五)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六)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管理,落實各項行政執法管理制度,推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 建立行政執法工作計畫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和實際執法需求,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應當包括行政執法的內容、對象、範圍、方法和時間安排等。
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建立行政執法主體動態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有關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應當與受委託組織簽訂委託書,明確委託的依據、範圍、許可權、期限、法律責任等內容。
委託書應當自簽訂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示,並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從事行政執法所必須的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並滿足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規定的課時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及時予以細化、量化。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裁量基準制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並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依照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五)經過聽證程式的;
(六)案情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推行重大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製度。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應當全面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時間、地點、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等要素;除技術原因外,不得中止錄製或者斷續錄製,不得選擇取捨或者事後補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備符合執法工作需求的音像記錄設備和音像記錄存儲設備。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應當在形成後2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存儲到行政執法機關確定的專用存儲設備,並完善案件音像記錄索引信息。任何人員不得對原始音像記錄進行刪節、修改。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本部門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案卷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利用等方面的要求,確保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規範、利用安全。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的統計分析,形成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於每年1月20日前書面報送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形成行政執法總體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採取現場檢查、定期調度、信息研判、案卷評查、暗訪、座談、約談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走訪行政管理相對人,開展問卷調查等;
(四)詢問行政執法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五)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六)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鑑定、評估、檢測、勘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和執法監督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計畫,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案卷的抽查評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查結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據。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對行政執法案件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式是否合法適當、文書是否規範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將爭議的問題、各方的意見和依據,書面提請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方面的意見、協調過程以及傾向性意見,書面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有關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 投訴舉報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主體;
(二)投訴舉報的事實和理由。
投訴舉報人採取非書面方式進行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全面記錄前款規定的信息。
第二十八條 投訴舉報的事項不屬於行政執法監督範圍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反映;屬於行政執法監督範圍的,經初步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投訴舉報的事項不針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記錄投訴舉報內容,並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作為適時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線索;
(二)投訴舉報的事項針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個案監督程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將對投訴舉報的處理意見,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必要時可以在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提前介入實施監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通過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等方式,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書面提出複查申請,並說明理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異議問題進行論證,並將論證結論向行政執法機關回復。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將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約談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四章 個案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個案監督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處理:
(一)不屬於行政執法監督範圍,或者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具有處理許可權的;
(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式處理終結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信訪程式處理終結或者正在處理的;
(四)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處理終結的;
(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認為確有立案必要外,超過3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約談行政執法人員或者行政相對人時,不得少於2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過程中,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執行行政執法行為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 已經立案的個案監督案件,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在2個月內處理完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四十條 個案監督案件調查終結,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具體行政執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終結個案監督程式,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具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要求行政執法機關限期糾正。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前,應當經過集體討論等程式;案件情況複雜,或者有較大分歧的,還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逾期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限期履行;
(二)責令補正或者改正;
(三)撤銷;
(四)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並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檔案管理,對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在案件辦結之日起30日內,依法歸檔保存。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或者工作計畫未依法備案的;
(二)未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的;
(三)未公布、備案並實施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的;
(四)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
(五)行政執法記錄不完整,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的;
(七)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八)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濫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本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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