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併肺結核

肺結核是由結核桿菌引起的呼吸系統慢性傳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齡婦女。據統計,妊娠合併肺結核的發生率為5%~7%。研究表明,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並無多大影響,且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無明顯影響。但是,病變範圍較大的活動性肺結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結核和浸潤型肺結核,易發生流產早產。妊娠分娩會加重病情,甚至導致產婦死亡。

妊娠合併肺結核雖然在已開發國家已較少,但在開發中國家並非罕見。由於抗結核藥物的發展,對孕期的肺結核患者可有良效,使妊娠合併肺結核不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基本介紹

  • 英文名稱:pregnancy  associated with pulmonary tuberculosis
  • 就診科室:婦產科
  • 多發群體:孕婦
  • 常見發病部位:肺
  • 常見病因:結核桿菌
  • 常見症狀:妊娠期出現低熱、盜汗、咳嗽、消瘦等
病因,臨床表現,檢查,診斷,治療,預防,

病因

感染結核桿菌引起。
1.生物學原理
孕產期由於自主神經失調,體內內分泌及代謝功能紊亂,機體免疫力降低;加之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狀態;甲狀腺功能亢進,代謝率增加;血液中膽固醇增高;腎上腺皮質激素分泌顯著增多等,從而易引起結核桿菌感染,播散,導致妊娠期和產褥期合併肺結核同時伴有肺外結核。
2.妊娠肺結核的影響
一般來說,妊娠肺結核無明顯影響。但對於病灶廣泛、病情嚴重、全身情況差的肺結核患者,妊娠和分娩可使病情惡化,產生不良後果。

臨床表現

妊娠期,遇有低熱、盜汗、咳嗽、消瘦及肺尖部聽到濕囉音等臨床表現時,應想到肺結核的可能。
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尤其是中、重度患者,妊娠與分娩均能促使結核病情惡化,特別是重度而又未經抗結核治療,且又無產前檢查的孕婦,妊娠和分娩將使病情加劇甚(或)死亡。活動性肺結核患者一旦懷孕,則有使病情進一步惡化的可能。
從肺結核對妊娠的影響來看,特別是重症患者由於疾病可致慢性缺氧,則死胎早產的發生率增加。

檢查

1.痰抗酸桿菌塗片。
2.結核菌素試驗。
3.X線檢查,慎做。

診斷

若孕婦有低熱、消瘦、乏力、盜汗等症狀時,應重視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結核的可能。痰檢抗酸桿菌以明確診斷。
對疑診者先以1/10萬稀釋液皮試,如陰性,再用1/萬稀釋液皮試,如仍為陰性,則結核的可能性不大。若呈強陽性反應,則有輔助診斷價值。
對可疑或確診的肺結核病人,應作痰液塗片抗酸染色找結核菌,或收集24小時痰濃縮檢菌。必要時進行痰結核菌培養及藥敏試驗。
正常妊娠血沉可高達60mm/h,因此,血沉對孕期結核病的診斷意義不大。

治療

1.加強產前保健。
2.播散性或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未經治療者
應在孕6~8周內行人工流產術,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3.藥物治療
孕期結核病的第一線藥物為異煙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維生素B6則可防止INH對胎兒潛在的神經毒性。第二線藥物則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黴素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後使用則更安全。用藥的療程為病情基本控制後,再繼續套用1~1.5年。對於伴有高熱、毒性症狀明顯的患者,可用對氨水楊酸加於5%葡萄糖液中,每日靜脈滴注,持續1~2個月。待病情好轉後,再選用聯合抗結核藥物治療。
4.產科處理
(1)孕期處理 抗結核治療和孕期保健同時進行。
(2)分娩期的處理 注意熱能的供應和休息,防止宮縮乏力。第二產程適時助產。如需剖宮產者,行硬膜外麻醉為妥。產後注意出血感染。
(3)產褥期的處理 對於活動性肺結核產婦,必須延長休息和繼續抗結核治療,增加營養,並積極防治產褥期感染。
母親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就會對嬰兒構成威脅。儘管肺結核母嬰傳播的發生率低於5%,若肺結核孕婦分娩時痰檢結核桿菌為陰性,則新生兒應接種卡介苗,但不必治療。儘可能不使母嬰隔離,母乳餵養的嬰兒應繼續母乳餵養,每次餵奶前要帶上口罩。哺乳婦女應繼續服抗結核藥。如母親分娩時痰檢為陽性,且嬰兒情況良好,則應給嬰兒3個月的預防性化療,而不接種卡介苗。3個月後結核菌素試驗如為陰性,可停用異煙肼,接種卡介苗;如為陽性,再化療3個月。如結核菌素試驗結果轉為陰性,可給嬰兒接種卡介苗。若嬰兒有結核中毒症狀,表現低熱、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狀時,應給予全程抗結核治療,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的發生。
必須注意的是,如遇有產後原因不明的發熱,不能以宮內感染解釋時,則應考慮是否有肺結核病灶的擴散。

預防

1.加強衛生宣教
做好卡介苗的接種工作。在肺結核活動期應避免妊娠。若已妊娠,應在妊娠8周內行人工流產,1~2年後再考慮妊娠。既往有肺結核史,或與結核患者有密切接觸史者,均應在妊娠前行胸部X線檢查,以便早期發現及處理。
2.加強產前檢查
增加產前檢查次數,以便在治療期間及時了解病情變化和及時發現妊娠期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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