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

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憲法是1979—1988年的根本法。1978年9月頒布,197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規定:奈及利亞實行聯邦總統責任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行政權力分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三級。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首席長官兼武裝部隊總司令。聯邦立法機構為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州級立法機構為州地方議會,州長為州首席長官。憲法規定總統由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只能連選連任一次。副總統由總統候選人提名為競選夥伴,總統候選人當選後,其競選夥伴即為副總統。副總統任期同總統一樣,並在總統因死亡、辭職或根據法律規定被免職時就任總統。總統有權任命部長。1983年底布哈里執政後,宣布終止執行該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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