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2011年12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並政發〔2011〕4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節約集約用地總體目標;強化用地規劃和計畫管理,最佳化建設用地利用結構;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強化批後監管,完善考核機制;切實加強領導,強化部門配合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 頒發時間:2011年12月31日
  • 檔案號:並政發〔2011〕49號
  • 頒發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並政發〔2011〕4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節約集約用地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創新土地管理調控機制,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間,力爭實現我市單位GDP與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別減少15%。
二、強化用地規劃和計畫管理,最佳化建設用地利用結構
(一)強化土地規劃的整體控制和科學引導作用
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規模、空間布局上相互銜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修改。對正在報批或修編的相關規劃,要根據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進行審查或調整。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規劃科學引導工業向各類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充分發揮土地利用集聚效應,進一步最佳化土地利用空間和布局結構。
(二)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
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嚴格執行計畫指標差別化管理規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重點工程、重要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擬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續不到位、項目資金未落實、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項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計畫指標安排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考核結果相掛鈎政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不達要求的,壓縮、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報批。
(三)強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新建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式到國土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未按程式進行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後續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禁止類項目和不達條件的限制類項目,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重點保障節能降耗、循環經濟、重大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業項目用地供應優先滿足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清潔型、環保型、生態型綠色轉型項目用地需要。嚴格按照項目審批供應土地,堅決杜絕假借項目建設名義圈占土地。對分期實施的大型建設項目可預留規劃用地,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和生產建設進度分期確定供地數量。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一)切實提高城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貿、住宅用地標準。按照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要求,嚴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對建築密度、容積率沒有特別限制的區域,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儘量提高建築密度和容積率,鼓勵建設高層建築。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新建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在保障公共服務功能的前提下,嚴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積。城市主幹道路項目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超過5米)一般不得超過下列標準:太原市中心城區70米、各縣(市)城區55米、各小城鎮40米。城市休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太原市中心城區5公頃、各縣(市)城區2公頃、各小城鎮1公頃。
3.加強空間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設施建設和消防要求的同時,加強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研究規劃,做好與地面功能的銜接。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要明確人防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指標,使其成為城市發展空間的有力補充。加快地下交通發展和地下空間公共利用進程,以地下交通為依託,促進地下空間商業化開發利用。採用綜合管溝節地方式,把捷運、高壓走廊、城市輸水和燃氣主幹道等基礎設施整合起來。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安排市政配套設施,鼓勵對大型綠地以及大型體育、文化、休閒等設施根據城市規劃綜合設定地下商業、娛樂、民防、物資存儲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間使用權設定辦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間使用權有償使用。對充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經營性活動,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積極落實優惠政策,按同一地塊地面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20%收取有償使用費,確定使用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4.積極穩妥推進棚戶區改造。納入棚戶區改造完成拆遷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後,土地出讓總價款的70%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和基礎設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規劃要求,對城區內工業企業有計畫搬遷。利用城鎮存量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可按照有關規定減征、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全力提高產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1.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標準。工業用地投資強度在目前《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的基礎上提高20%,各大園區要改“招商”為“選商”,新建項目投資強度高新區、經濟區一般不得低於350萬元/畝(年度平均不得低於400萬元/畝),不銹產業園區、清徐開發區一般不得低於150萬元/畝(年度平均不得低於200萬元/畝),太原工業園(民營園區)一般不得低於120萬元/畝(年度平均不得低於150萬元/畝),其他產業集聚區一般不得低於100萬元/畝(年度平均不得低於120萬元/畝)。建築容積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無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廠房一般不得低於3層。工業項目的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2.堅持產業集中集群發展。按照實施“大企業引領、大項目帶動、大園區承載”戰略和“三個一流產業集群”、“四個中心”建設要求,重新審視或規劃開發區(園區)空間布局,調整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據各園區產業特點確定合理的路網密度和寬度、綠地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堅持“產業向園區集中、土地資源向園區集中、生產要素向園區集中”原則,新上工業項目必須安排在相應的開發區(園區)或城鎮工業集中發展區內。在此之外的工業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達到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通過“拆企並企”、“拆企入園”等方式逐步進入開發區(園區)或產業集聚區發展。規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業,逐步實行淘汰關停。
3.加強開發區或集聚區土地用途管制。各開發區或集聚區內生產和基礎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70%;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務性設施並由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實現區域性社會資源共享。嚴禁工業用地變相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因城市規劃原因改變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和賓館、招待所、酒店等商業性設施。
4.創新工業項目用地模式。鼓勵開發區(集聚區)建設標準廠房和企業採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積極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對分期建設的重大工業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投資額和建設投產進度分階段供地;對投資規模較小、生產周期較短的工業項目,可按照低於50年期限分期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嚴格設定工業用地出讓前置條件。國土部門要會同發改、經信、規劃、城鄉建設、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認真擬定工業用途出讓地塊產業類型、規劃條件、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及環保、能源、安全生產要求等事項和標準,在招拍掛出讓檔案中予以明確。
5.鼓勵企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壓縮超標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產性用房。全面推進各類產業特別是傳統產業循環化發展,鼓勵各類產業在現有基礎上延伸產業鏈,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規劃的工業項目用地,在不改變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出讓價款。符合投資強度、建築密度等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規劃容積率大於1.0(含1.0)的,按1.0容積率核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有效提高農村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1.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點用地限額標準。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相關規定及宅基地面積標準。規劃新建的農村居民點點式住宅區,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建築密度不低於30%,綠地率不大於25%;新村點內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的7%,新農村居民點人均占地面積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建造多層農村公寓房的,層數應不低於5層、容積率不低於1.2。
2.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以土地整理為平台,縣(市、區)政府為組織主體,積極整合各類資金,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理,大力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鼓勵農村在符合土地規劃和鄉、村規劃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點、中心村和集鎮聚集,集中建設居民小區或公寓式住宅區,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和人口遷徙造成的“空心村”問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3.依法引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積極探索擬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建立、培育、規範集體土地交易市場,推進依法批准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約和置換建設用地在集體內部流轉,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
(四)全面提高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節約集約水平
1.大力開展土地整治。有序進行“田水路林”綜合整治,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切實改善農民生產條件,鞏固農業生產基礎。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穩定耕地面積,有效提高地力。落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鼓勵農民堅持耕種,減少農田摞荒現象。引入市場機制,促進社會造地產業發展,鼓勵用地單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個人按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確定的區域和地塊,積極參與開發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別是補充耕地。
2.鼓勵企業開發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工業項目的,可降低市場準入標準,優先安排計畫指標,同時按照該地塊及周邊土地市場價格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鼓勵企業開發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區域土地利用率。
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一)盤活轉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設用地
對1年以上轉而未征的土地,及時對可調整使用的地塊編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調整方案,依程式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進行位置調整。對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據城市規劃用途,儘快做好項目落實工作。對供而未用的建設用地,及時調整用地項目。建立和實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縣(市、區)、開發區、各行業新增建設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應分別達到80%、95%和100%,供應率應分別達到70%、90%和100%。供地率達不到要求的,壓縮本區域或本行業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二)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
嚴格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認定閒置土地。土地閒置1年以下的,下達《限期開工通知書》;閒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關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除外)。計征閒置費的同時,採用“限期開發建設、調整使用(收購、收回後重新出讓)、儲備、復耕退地”等方式處置。土地使用者如無力繼續開發建設,經申請批准退地後,不再徵收閒置費,並給予相應補償。閒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況,經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繼續開發使用的,除繳納土地閒置費外,應補交增值地價。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落實處置方案或不交還土地的用地單位,依法從嚴處理。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
(三)積極試行建設項目用地退地機制
尚未構成閒置、用地單位無能力繼續開發建設需變現的項目土地,可準予退地給予補償,有地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按即時重置價格補償。可單獨開發利用的用地單位內部空閒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通過協商要求用地單位退出,按即時土地評估價格補償(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即時劃撥土地權益價格補償)。因城市規劃調整,應終止項目、解除土地出讓契約並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按即時土地評估價格補償。工業項目用地違反契約約定事項和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實行用地削減或政府收回用地。工業用地出讓要求改變用途轉讓的,開發區管委會或土地儲備機構為第一收購人,10年內的按原出讓價補償,10年後的按即時土地評估價補償,地面建築物和構築物按即時重置價補償。
(四)積極推進存量建設用地整合利用
積極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努力消化、盤活農村閒置、廢棄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利用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政策,落實國土資源部與省政府創新礦業用地管理機制合作協定,積極開展礦業用地改革,在產權明晰、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耕地不減少的前提下,對採煤沉陷區、廢棄和低效利用工礦地等進行整合利用,實施異地增減置換,推進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最佳化。
五、強化批後監管,完善考核機制
(一)建立建設項目用地批後監管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要依據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等檔案中的土地利用約定條件,會同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建設位置、用地規模、土地開發強度及其他約定條件執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管,並出具檢查核驗意見。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經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未按有關批准檔案或契約要求執行的,按規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責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並收取違約金。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契約開工建設和竣工的,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時通報金融部門。
(二)健全年度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按區域、行業分別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本年度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評價結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考核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獎懲機制,經市政府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合格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在下達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時予以優先安排,優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成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經濟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壓縮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情況嚴重的,實施問責,暫停用地審批。
六、切實加強領導,強化部門配合
(一)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理念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匱乏,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促進人地和諧、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切實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理念,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千方百計抓好節地挖潛工作,進一步推動土地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節約集約型轉變。
(二)切實加強領導
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各縣(市、區
)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經信、財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環保、統計、審計、監察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節約集約用地領導組,作為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決策機構,組織指導全市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自覺履行各自職能範圍內相關審批監管職責,積極參與批後監管工作。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年度考核目標。不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項目相關審批監管,造成土地資源浪費的,實行一票否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