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2014年9月1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4〕6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規劃管控,嚴控用地規模;強化供地管理,規範土地市場;強化政策激勵,促進科學利用;強化考核問責,嚴格監督檢查4部分2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14〕66號
意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
六政〔2014〕6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現就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管控,嚴控用地規模
(一)突出規劃剛性管控約束。堅持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環境友好原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開發園區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科學確定城鎮村、開發園區建設用地規模和開發邊界。根據省政府關於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規定和道路標準,制定六安市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規定(附屬檔案1)和道路標準(附屬檔案2),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道路和綠化占地。工業項目向省級以上開發園區集中,嚴格控制已設鄉鎮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一律不予審批、供地。
(二)加強用地計畫指標調節。完善用地計畫跟著項目走的機制,優先保證重點急需項目用地。各縣區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及用於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指標,在優先滿足工業、民生等用地的前提下,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償調劑。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標準》、《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合理確定項目用地規模,對超標準面積予以核減。嚴格落實農村居民點用地國家標準,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
(四)明確工業項目供地標準。六安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2,其他縣管省級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單層廠房層高達到8米的按2層計算,層高達到12米的按3層計算);建築密度不低於40%(不含道路);綠地率一般不高於12%;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用地總面積的6%;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六安開發區、示範園區和其他省級開發區新建工業項目土地投資強度一般分別不低於300萬元/畝、200萬元/畝、150萬元/畝,或預期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不少於30萬元/年、20萬元/年、10萬元/年。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新建項目,相應核減建設用地面積。
(五)實行工業項目用地聯審。新建工業項目用地在規劃選址時,縣區政府(管委)應召開規委會組織規劃、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經信、科技、環保、招商、地稅等部門進行聯審,擬定選址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用地規模等。
二、強化供地管理,規範土地市場
(六)嚴格落實用地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包括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科研培訓等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國家規定可以協定出讓外,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嚴格執行省政府關於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規模的規定,六安城市規劃區內宗地出讓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0畝,其他地區宗地出讓面積不超過105畝。
(七)實行建設用地“淨地”出讓。出讓的建設用地必須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條件的“淨地”。禁止“毛地”出讓,禁止以不公開形式給特定對象特殊政策,從嚴控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BT、BOT等建設項目捆綁,從嚴控制商住用地出讓與工業、文化、旅遊、商貿市場等項目捆綁,從嚴控制政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八)完善土地市場監管。杜絕違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行業“黑名單”公示制度。對惡意串通參與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拖欠土地出讓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並將其適時列入“黑名單”範圍,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取消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標、競買資格,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標和競買活動。
(九)推行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各縣政府應當嚴格限定劃撥用地範圍,未制訂劃撥價款的縣要儘快制訂劃撥價款標準,已制訂劃撥價款的縣根據相關規定適時更新。對新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黨政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推進有償使用。
(十)加強土地價款徵收管理。單宗土地出讓金,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50%,分期繳納的餘款原則上6個月內繳清,最多不超過1年。土地出讓價款未全部繳納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不得按照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發證,不得以任何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土地價款。
(十一)建立供地雙向約束機制。項目用地出讓前,有關部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應當根據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建設項目開竣工時間、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項目退出和違約責任,以及繳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時交地等內容。各地要定期組織開展履約情況檢查,在項目竣工時組織驗收,並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十二)實行建設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頒發劃撥土地決定書時,土地使用權人要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金或劃撥價款總額的5%繳納建設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項目按期開工的返還50%,按期竣工的返還全部剩餘保證金;未按期開竣工的,每延遲1天分別按繳納保證金的3‰扣除,扣完為止。
(十三)加強土地批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依法批准後6個月內實施徵收,各縣區政府(管委)應及時依法供地,對前3年累計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低於60%的,暫停上報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審批,並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十四)加大閒置低效土地處置。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土地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2年的,依法收回並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工業和物流倉儲等用地開發建設未達到閒置土地認定標準,但利用程度較低,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要求,依據土地出讓契約依法及時處置。
三、強化政策激勵,促進科學利用
(十五)實行土地稅額差別徵收。鼓勵各縣政府在市政府確定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附屬檔案3)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並按照企業上年度畝均創造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確定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十六)支持建設多層工業廠房。支持開發園區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市政府將單列的標準化廠房用地指標與縣區實際建設情況相掛鈎,根據標準化廠房的建設進度安排用地指標。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多層工業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符合規劃條件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多層標準化廠房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十七)鼓勵盤活農村建設用地。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切實保障農民利益,逐步提高補償安置標準。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優先滿足農村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指標按規定調劑給城鎮的,調劑指標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退出補償、有償使用機制。
四、強化考核問責,嚴格監督檢查
(十八)明確責任主體。各縣區政府(管委)是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主體,國土、發改、經濟和信息化、監察、財政、規劃、環保、住建、商務、審計、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在項目準入、規劃審查、用地監管、稅費征管、政策落實等方面承擔各自責任,加強協調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十九)強化土地執法。各地要強化土地執法動態巡查機制,形成“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處理”的快速反應機制,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
(二十)嚴格檢查考核。市政府將節約集約用地、耕地保護、依法用地等目標,納入對縣區政府(管委)的目標管理考核及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內容。市政府每年組織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督查,有關結果作為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分配依據,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先進的,給予獎勵;對土地利用粗放浪費嚴重的,扣減計畫指標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屬檔案:1.六安市開發園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
2.六安市開發園區道路標準
3.六安市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表
2014年9月18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六安市開發區分類規劃建設用地構成表
按照分類指導、集聚集約、提高效益的原則,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構成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性質分類
主要用地構成比例(%)
工業、倉儲用   地
居住服務用  地
交通設施用 地
綠 地
產業主導型開發區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綜合功能型開發區
40.0—50.0
20.0—30.0
10.0—15.0
8.0—15.0
獨 立
新區型
開發區
獨立工礦型
50.0—60.0
10.0—20.0
10.0—15.0
8.0—15.0
城市新區型
35.0—45.0
25.0—35.0
10.0—15.0
8.0—15.0
註:開發區按照其性質分為產業主導型開發區、綜合功能型開發區和獨立新區型開發區三種模式。我市開發園區屬於產業主導型開發區有:金寨現代產業園、舒城經濟開發區;屬於綜合功能型開發區有:六安經濟開發區、六安示範園區、金安經濟開發區、杭埠經濟開發區、霍山經濟開發區、霍山高橋灣產業園、壽縣工業園區、金寨經濟開發區、裕安經濟開發區、葉集經濟開發區;屬於獨立新區型開發區有:霍邱經濟開發區、壽縣新橋產業園。

附屬檔案2

六安市開發區道路標準
按照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開發區各級道路紅線寬度和機動車道數量均應符合下表的規定。經過開發區的城市主次幹道執行所在城市道路規範的相關標準。
開發區規模
(k㎡)
開發區主幹路
開發區次幹路
支 路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紅線寬度
(m)
機動車
道數量
≥20
40
4或6
30
4
18
2
<20
36
4或6
24
2或4
15
2
註:1.本表中的紅線寬度和機動車道數均作為上限進行控制;
2.疏港道路最小寬度為30米,上限參照相應規模開發區主幹路標準。

附屬檔案3

六安市土地使用稅最低稅額表
稅額單位:元/平方米·年
地 區
一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末等土地
最低稅額標準
金安區、裕安區、六安開發區、示範園區、葉集試驗區
15
6
壽縣、霍邱縣、舒城縣、金寨縣、霍山縣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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