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是為全面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快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逐步實現民眾“住有所居”目標,2011年9月1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並政發〔2011〕35號印發《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工作目標、保障標準、住房供應、政策措施、監管機制、工作要求6部分。《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蓋,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1年9月19日
  • 目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 基本原則:省地節能、安全適用和保基本原則
通知,工作目標,保障標準,住房供應,政策措施,監管機制,

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
並政發〔2011〕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推進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快解決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逐步實現民眾“住有所居”目標,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工作目標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蓋,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

保障標準

堅持省地節能、安全適用和保基本原則,根據家庭人口、代際結構和安全健康要求等因素,嚴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積標準、最佳化戶型設計,做到戶型小、功能齊、質量可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廉租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拆遷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統一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住房供應

(一)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採取多元化建設模式,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我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最佳化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從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出發,套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可採用政府劃撥土地並投資建設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企業投資建設方式,也可採用土地有償出讓,事先規定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等條件,由企業投資建設並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資金(含中央和省級政府補助資金)可用於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也可以用於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
積極引導產業園區和大中型企業等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經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業用地等)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結合“城中村”改造,鼓勵農村集體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使失地農民獲得長期穩定收入。
(二)擴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各自區域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需求總量,科學制定年度建設項目計畫,採取集中新建與分散配建相結合模式,大規模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可採用BT(建設-轉讓)等建設模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要充分利用國有存量土地和擬進行改造的“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配建總量不足的縣(市、區),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提前完成項目選址、征地補償和申報工作,市國土部門要提前做好農地轉用上報工作。
切實落實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要求。本實施意見出台後的新建住房項目、土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按不低於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但享受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戶區(舊城)改造項目,按不低於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普通商品房項目按不低於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市規劃部門要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房配建面積、配建比例、套數、套型等配建指標列入新建住房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市國土部門要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具體配建比例、規劃設計條件等意見,在土地預審、土地劃撥或土地出讓時將配建指標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不得辦理土地劃撥或出讓、規劃、施工、商品房預售等手續。
不宜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項目單位按照應配建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繳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後,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納入專戶,統籌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出資購置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建設單位與市房管部門簽訂建設協定或購置協定,並編制項目投資建設計畫,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按工程進度撥付。
(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商品住房供應量的20%。經濟適用住房(含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供應和銷售要嚴格執行國家稅費政策和優惠政策,切實降低建設成本,減少購房支出。
(四)繼續推進棚戶區(舊城)改造。採取政企聯合方式,通過“政府主導、企業運作”,棚戶區改造與支持企業轉型發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企業周邊環境統籌結合,加快推進棚戶區(舊城)改造。重點推進煤礦棚戶區、鋼鐵企業棚戶區、鐵路棚戶區、重型機器企業棚戶區、化工企業棚戶區等國有工礦棚戶區和高校棚戶區、老城區內棚戶區(舊城)改造。棚戶區(舊城)改造採取項目法人、土地合併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單位。公開招標時應將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劃撥或土地出讓有關約束性條件列入招標檔案。國有工礦(高校等)棚戶區改造後的住房全部用於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的,可以工礦企業(高校等)為主體實施改造。
全部用於解決本企業職工住房困難的國有工礦棚戶區(高校棚戶區等)改造項目和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拆遷安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涉及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建設用地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
(五)加強房屋徵收補償管理。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各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實施單位接受委託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切實加強房屋徵收補償管理,嚴禁對未落實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資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安置措施的項目實施房屋徵收補償。
(六)改進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棚戶區(舊城)改造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築面積比例不得低於70%。具有一定規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要同步建設水、電、氣、暖、綠化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購物等生活服務設施,並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經營所得用於彌補保障性住房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
(七)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認真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應當具備入住條件。

政策措施

(一)加強項目儲備。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公用設施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降低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有關區政府提出項目選址,市國土部門完成農地轉用手續,項目所在區政府完成征地補償工作,市財政部門落實項目征地補償和建設資金,市、縣兩級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挖掘存量土地資源,鼓勵國有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住房。各縣(市、區)政府要儘快拿出年度建設項目計畫,市國土部門要加快土地供應,全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各企事業單位存量土地依法變更為住宅用地用途後建設保障性住房,解決本單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職工住房困難。
(二)加大土地供應。各縣(市、區)要加大新增土地儲備,集中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市國土部門要確保用地指標優先供應,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申報年度建設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指標隨計畫直接下達到項目。
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監管,嚴禁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申請改變用途(居住區配建的配套服務設施需進行出讓的除外),任何部門不得批准。並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從嚴處理。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財政補貼資金。市、縣兩級政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淨收益不低於20%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規定。
(四)落實優惠政策。認真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減免。參與建設、經營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業(單位)納稅確有困難,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城市消防設施配套費、中國小教育基金、園林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收取。
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由市住建委、市城鄉管委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相關單位同步組織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納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成本核算。

監管機制

(一)規範準入審核。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具體標準並定期調整,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機制,健全以房管、民政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協作的審核機制。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降低廉租住房準入門檻,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我市廉租房保障準入標準由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調整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依據我市低保標準兩倍適時調整。
(三)健全租賃管理。加強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義務,載明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違規責任和處罰等事項。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不得進行土地分割登記,不得按套、戶進行房屋登記發證。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低於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水平”原則確定,實行動態調整,確保以租養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管理規定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住房貸款和維修、管理等支出。
(四)加強運營管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計畫編制、建設管理、資金籌集、準入退出管理、租賃管理和物業管理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檔案,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房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予以處理。保障性住房可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要探索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維護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五)健全退出機制。住房保障對象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或購置、租賃、繼承、受贈其他住房的,按規定退出保障性住房,在規定期限內未退出的,可以提高租金等方式實現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條件、但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也可以廉租住房建設成本價或購置價銷售方式實現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和騙取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其退出或退還,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城鄉建設的“一號工程”和“一把手”工程來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組及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認真督察督辦日常事務。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施主體責任,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範圍,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完成。縣(市)政府組織實施好項目申報、項目招投標、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征地補償等工作,強化房屋徵收資金監管、房屋徵收方案審核、房屋徵收過程協調監管、建設手續辦理協調跟進、建設過程監管等職責。並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的確定和適時調整,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審核和廉租房租賃補貼發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區政府負責市本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前期摸底調查和項目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成立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做好征地補償、房屋徵收補償,社會穩定,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審核和廉租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二)開闢綠色審批通道。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手續審批機制,抽調發改、住建、國土、規劃等部門工作人員充實到保障辦集中力量開展工作。各部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實行專人負責、限時辦理。加強與市保障辦的工作銜接,合併審批程式,簡化工作流程,提交辦事效率。
(三)建立統計月報和工作例會制度。各縣(市、區)要完善統計月報制度,及時、準確、全面上報統計數據和工程進展信息動態,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按要求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組辦公室報告工程項目進展情況。
(四)建立問責機制。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年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建立約談和考核問責機制。由市監察局牽頭,對作風拖拉、辦事不力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督查,限期整改;對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實施問責;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