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0.28
  • 實施時間:1993.10.28
第一條 為保證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總體規劃的實施,加強保稅區規劃建設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稅區的總體規劃,由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編制,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保稅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天津港保稅區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三條 在保稅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審批。
第四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分別負責保稅區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憑有關批准檔案和圖紙,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核定用地位置、界限,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後,方可開工。
第六條 保稅區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保稅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委託國外施工企業或者委託國外建築商進行總承包的,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第八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並負責頒發保稅區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書。
第九條 在保稅區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必須到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以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的,應當交回或者拆除,並按照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臨時用地以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準出租、轉借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條 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對保稅區違法違章建設的監察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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