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11.22
  • 實施時間:2013.01.01
修訂的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的辦法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或者生產特點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街、村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做好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村重大事項,應當事先提交村黨組織討論。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自治活動,幫助村民委員會成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村民走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
(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參加編制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草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組織實施;
(四)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五)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優撫、救濟、扶貧等相關工作;
(八)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定義務、實行計畫生育、接受義務教育、服兵役、完成國家徵購任務、依法納稅;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管理本村財務,定期向村民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十)教育村民移風易俗、破除迷信、尊老愛幼、愛護公共財產,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民族之間、村民之間、村莊之間的團結互助,宣傳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一)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十二)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十三)依法完成其他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依照《天津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十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需要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公開徵求村民、村民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過半數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十二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中應當有村黨組織成員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不滿一百戶的村,可以不設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應當是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並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議事能力,辦事公道,能代表民眾意願與利益,有較高的民眾威信。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有權更換不稱職的村民代表。更換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成員主持,按原推選方式進行。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享有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權。村民代表享有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評議權、對村務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可以隨時補充推選。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應當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村民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或者遇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議題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應當圍繞議題廣泛徵求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可舉行,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行使權力。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聽取村民委員會有關工作的報告,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村民代表會議被授權的範圍、時限由村民會議決定;但是有關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村民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不得授權。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本村村務,保證公開事項的真實、準確、全面、及時,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公開村務,可以採取牆報、廣播、會議、公開欄、電子信息等形式。
第十八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機構。村務監督機構可以設立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監督小組。村務監督機構由三至七人組成,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因故出缺的,應當及時補充推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第十九條 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的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村務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權,發現村民委員會不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以及違反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制度的,應當及時向村黨組織反映,必要時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並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相關村務檔案,依法按照歸檔範圍進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有關人員不得將檔案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村務檔案應當由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實施,審計結果應當向村民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託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興辦、管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負擔;經費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任職培訓。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每年至少接受培訓一次。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實施培訓計畫,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先進典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按照區民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轄有村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該修訂草案已於2012年4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修訂草案的必要性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01年9月12日公布施行。《實施辦法》施行11年來,在完善我市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健全組織載體、指導村民自治、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並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評議、村務監督等方面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在第四十條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根據上位法的明確授權,同時考慮到我市今年將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辦法》的部分內容需要根據上位法及時進行調整,我市村民委員會組織工作的成功經驗也需要進一步總結、發展、提升,因此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共26條,主要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從村民委員會的基本組織架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政府支持和培訓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組織架構。在基本保持上位法體例架構的基礎上,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設立,村民委員會與基層黨組織的關係、與鄉鎮人民政府的關係,村民委員會的組成、職責,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要求以及選舉等內容。結合上位法與本市實際情況,著重具體規定了村民委員會與基層黨組織的關係(第四條),細化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13項職責(第七條)。
(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規定了村民會議的組成、召集、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產生、召集、召開,村民代表的產生、資格及職責等內容。結合上位法與本市實際情況,著重具體規定了村民代表資格及職責(第十三條)。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修訂草案重點對此方面內容作了具體、細化的規範,規定了村務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民主評議、村務檔案、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審計,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在第十八條創設規定了村務監督委員會的9項職責(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制度、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二)監督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三)監督村民委員會的財務收支和管理工作情況;(四)監督土地出讓、租賃、建築工程、大面積房屋拆遷等村級建設項目;(五)監督村集體資產處置、集體舉債和集體企業改制等;(六)監督村集體經濟項目承包費的上交、契約的簽訂履行等;(七)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情況;(八)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工作情況;(九)依法完成其他應當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承擔的工作。”)。在第二十條創設規定了村務檔案的管理規範,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依法按照歸檔範圍收集齊全,進行整理、立卷、集中管理,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村務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完整、規範。村民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檔案室並有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四)政府支持和培訓。規定了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支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以及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參照履行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等內容。其中在第二十四條創設規定:“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畫並監督實施,總結交流村民自治經驗,推廣村民自治先進典型。區縣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每年至少接受培訓一次。”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內務司法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研究,對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部門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村民代表會議被授予職權的範圍、時限、效力由村民會議決定,其中“效力”的含義已包含在“範圍”之中,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效力”二字。
二、有關部門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財務收支和管理、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中“財務收支和管理”的內容範圍過窄,建議按照現行的做法修改為“民主理財”。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財務收支和管理”修改為“民主理財”。
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了便於做好法規實施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了三個座談會,聽取了區、縣紀檢監察、農業、民政等部門有關負責人,部分工作和生活在農村和鄉鎮的市縣鄉三級人大代表的意見,書面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之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8月23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是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建議修訂草案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第二條增加此內容作為第二款。
二、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中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提前向村民代表發出通知、告知議題的時間予以明確。座談會中,有多位基層人大代表提出,按照我市農村工作的現狀,提前“三天”向村民發出通知、告知議題比較符合實際。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四條修改為:“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應當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村民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或者遇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議題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應當圍繞議題廣泛徵求村民意見。”
三、有關部門提出,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按照村民會議的授權行使權力,建議修訂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考慮到我市現行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已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哪些事項不得授權作了規定,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行使權力。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聽取村民委員會有關工作的報告,對其工作進行監督。”“村民代表會議被授予職權的範圍、時限、效力由村民會議決定。但是有關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村民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不得授權。”
四、有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踐中,村民主監督主要依靠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且多年來兩個小組在監督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建議修訂草案對上述兩個小組在村務監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確規定。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對於出缺的監督委員會成員及時予以補選,有利於更好地保障監督作用的發揮,建議增加“因故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八條修改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機構。村務監督機構可以設立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監督小組。村務監督機構由三至七人組成,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因故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五、有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有九項職責。根據當前我市各村的實際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主要履行的職責:一是監督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的執行情況;二是監督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財務收支和管理、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情況。建議修訂草案對此作出修改。有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的村務監督委員會九項職責在表述上內容有包容,建議進行修改,並且明確發現問題如何處理。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九條修改為:“村務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的執行情況,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財務收支和管理、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村務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權,發現村民委員會不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以及違反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村務公開等制度的,應當及時向村黨組織反映,必要時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並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六、有的同志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檔案室並有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根據我市農村的實際情況,村委會應當有專門檔案室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困難,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村務檔案應當由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七、有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這兩條內容。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修訂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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