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決議

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3.25
  • 實施時間:2005.03.25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柏峰作的《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為深入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議: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體現民主政治的一項現代司法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要按照《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的有關規定,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工作,確保《決定》在我市的順利實施。
二、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要會同同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決定》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選任工作既要堅持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又要實事求是,符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要認真做好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宣傳、動員、報名、審查、提請任命和培訓等工作,確保任命的人民陪審員符合《決定》的要求。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要重視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認真聽取和採納其正確意見;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經驗,探索工作規律,提高審判質量、增強司法能力。
三、本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按照《決定》的規定,做好人民陪審員的任免工作;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決定》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市全面貫徹實施。
四、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決定》的規定,做好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關工作。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和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和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五、人民陪審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積極發揮作用;要自覺加強對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法律水平和綜合素質,廉潔自律,敬業愛崗。
六、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要按照《決定》的要求,支持和保障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培訓和審判活動創造條件,保證人民陪審員參加培訓和審判活動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進一步加強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工作。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和宣傳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內容和重要意義,宣傳在審判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提高社會各界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陪審員的認知程度,努力創造我市更加良好的司法環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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