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天柱縣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金管理與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及財經管理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人民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金包括:
(一)財政及委託代建部門注入資金(含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借款、上級財政及部門專項資金、項目資本金等);
(二)金融企業貸款資金;
(三)企業、個人存入的借款、押金、訂金、各類保證金、預交征地款等資金;
(四)發行債券、基金等社會融資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成立天柱縣政府融資平台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政府各融資平台公司資金進行財務會計集中辦公、分戶核算、統一監管。管理中心人員由各融資平台公司的財務總監(經理)及財務人員組成。
管理中心職責範圍:
(一)辦理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報送及資金運轉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會計機構的核算及監督管理職責,確保融資資金得到規範、透明、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負責根據用款需求,協助、配合平台公司、縣金融辦開展項目融資工作。包括協助、配合辦理制訂項目融資計畫、融資申報、項目資本金籌集、請(放)款的辦理工作。
(三)負責協助、配合平台公司、項目實施單位做好融資資金的撥付、劃轉及還本付息工作;
(四)定期做好融資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查找存在的困難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防範資金風險;
(五)接受縣財政局、縣金融辦、縣審計局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五條加強資金預算(計畫)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每年、季(月)末,各重大項目建設指揮部、工程管理部應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年、季(月)度資金用款計畫,以便超前統籌合理調度資金,保障資金供應,減少資金閒置。
第六條實行報賬請(撥)款制度。除特殊情況需預付工程款和啟動工作經費外,一律實行報賬請(撥)款制度,即根據報賬及請款情況撥付資金。
第七條管理中心對付款事項的使用範圍、開支標準、支出審批手續等方面進行審核,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記載不完整、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更正的事項;
(二)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報賬請款資料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更正的事項;
(三)對違反相關規定及與附屬檔案不符的財務收支,予以制止和督促糾正;
(四)對無資金用款計畫、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不予辦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平台公司及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對本企業或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及所提供報賬請款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虛構經濟業務事項或者提供虛假的原始憑證等報賬請款資料。
第四章支付方式及審批程式
第九條工程項目原則不實行預付工程款,資金實行報賬直接支付方式。項目建設資金必須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嚴格把關。
(一)工程進度款按不超過實際完成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日常按不超過契約價款的70%支付,工程結算審計前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80%,質量保證金不得低於契約價款的5%;
(二)諮詢費(包含可研費、預算費等)成果通過評審後一次付清;
(三)規劃、設計費出初設方案審查通過後付契約價款的10%,施工圖紙通過評審合格後再付契約價款的20%,工程預算審計後付到攔標價的60%,工程驗收合格後再清算尾款;
(四)監理費根據工程進度按契約價款的70%付款,剩餘30%待工程結算審計結束支付;
(五)地勘費完成外業按契約價款的40%付款,地勘報告通過評審再付40%,留20%後續服務費待工程驗收後支付;
(六)工程建設管理費按財政部財建[2016]504號檔案規定的項目建設成本總額控制數費率下浮30%計提和總額控制;
(七)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只能用於征地拆遷工作產生的費用開支,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實行總額控制;
(八)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嚴格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條資金及費用支出審批程式
(一)資金撥付及費用審批許可權
1.工程建設管理費用支出。1萬元以下的由平台公司分管財務副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1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10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分管縣長審批;50至100萬元由常務副縣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由縣長審批。
2.工程項目資金支出。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由平台公司按公司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審批;100至200萬元(不含200萬元)由分管副縣長審批;200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由常務副縣長審批;500萬元以上由縣長審批。
3.經營性資金支出。經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平台公司管理層根據經營方案中已明確的資金使用額度和投向,集體研究決定資金使用。
4.其他資金支出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相關制度執行。
(二)審批程式及要件
1.征地拆遷款。資金流程:平台公司→國土部門→鄉鎮(街道)→被征地村及農戶。審批程式: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定及填制付款清冊、經經辦人及覆核人員簽字→征地拆遷工作小組負責人核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國土局審核→管理中心覆核撥付。付款憑據:縣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檔案、經各方簽字確認的宗地(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草圖、征地拆遷補償協定、轉賬付款清冊、其他需補充的附屬檔案資料。
2.工程款。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設計、地勘、跟蹤審計、業主單位共同審查簽署意見,再按許可權報批。付款憑據。首次申請支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下同):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實施工程項目的會議紀要;縣發改部門批准的立項批覆;經縣招標辦、審計部門確認的預算;中標通知書;施工協定;經相關單位及監管人員審查的工程進度表及其清單;稅務發票;其他需補充的附屬檔案資料。非首次申請支付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經相關單位及監管人員審查的工程進度表及其清單;稅務發票;項目突破批准的概算、預算需要支付的,應提供審計部門審計報告和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追加預算等檔案、其他需補充的附屬檔案資料。
3.規劃設計、監理、地勘、招標代理等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規劃設計、監理、地勘、招標代理等提供服務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具體經辦人或聯繫人員確認,項目指揮部或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審批,管理中心覆核付款。付款憑據:必需提供請款書、協定書、稅務發票,政府審批檔案、招標辦審查意見及中標通知書、其他需補充的附屬檔案資料。
4.購買服務、政府採購、工程產品回購按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5.其他支出參照現行國有企業管理的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條涉及項目資金調劑使用由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或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本試行辦法在平台公司尚未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時執行。
第十三條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的項目建設的資金撥付方式和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九條執行。
第十四條本試行辦法由縣財政局、縣金融辦、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試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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