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年憲法在總綱中加以確認的“人民民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並保障公民運用這種形式。1978年憲法則將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規定下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的決議,取消了這一規定。實踐證明,“四大”的做法,作為一個整體,從未產生過積極怍用,它只能助長動亂,妨礙現代化建設,不利於國家的穩定,而且也與言論自由有重複之義。因此,取消這一對民主和法制有破壞作用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

1978年憲法則將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規定下來。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的決議,取消了這一規定。實踐證明,“四大”的做法,作為一個整體,從未產生過積極怍用,它只能助長動亂,妨礙現代化建設,不利於國家的穩定,而且也與言論自由有重複之義。因此,取消這一對民主和法制有破壞作用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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