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農村戶口管理規定

《大連市農村戶口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農村戶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遼寧省農村戶口管理實施辦法》制定的一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農村戶口管理規定
  • 目的1:加強農村戶口管理
  • 目的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1日
  • 修正時間:2010年12月1日
檔案目的,主要內容,

檔案目的

為了加強農村戶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遼寧省農村戶口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主要內容

第一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農村戶口管理,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管理本轄區戶口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公安(邊防)派出所盡職盡責,依法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積極支持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設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從事下列工作:
(一)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準確掌握人口的變化;
(二)督促民眾按時申報戶口,核查戶口和統計人口數字;
(三)幫助民眾辦理人口出生、死亡和戶口遷入、遷出手續;
(四)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情況。
第四條 戶口登記實行一個家庭為一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中經濟生活自立並分居他處的,應分立戶口,單身分居的,應自立一戶。
第五條 人口出生,由戶主或親屬、撫養人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村(居)委會開具的申報單,向嬰兒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戶口。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棄嬰,由收養人或育嬰單位持有關證明申報戶口。
嬰兒出生後死亡的,也應持有關證明先申報戶口後註銷戶口。
第六條 人口死亡,由戶主或親屬、撫養人、鄰居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村(居)委會開具的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
因故在外地或暫住地死亡的,憑死亡地公安機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
因他殺、自殺、災害事故致死和死因不明的,憑公安機關證明或有關部門鑑定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
第七條 戶口遷出,須持戶口簿、準遷證和村(居)委會開具的遷出單,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
遷往城市、縣城、集鎮、郊區的,還須持招生、公安等部門發給的錄取、準遷證明,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應徵入伍的,憑武裝部門簽發的入伍通知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註銷戶口。
第八條 戶口遷入,須在到達落戶地十日內,持戶口簿、遷移證、準遷證,同意遷入聯繫信、落戶地村(居)委會開具的申報單,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戶口。
部隊轉業、復員、退伍的,憑縣級以上接收安置部門發給的證明申報戶口。
第九條 農村本鄉鎮內村與村之間的戶口遷移,憑遷入地村(居)委會的同意遷入證件、遷出地村(居)委會的遷出單,到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變動居住地手續。
遷入邊防區或邊防區之間的戶口遷移,按照邊防區戶口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戶口登記項目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的,須由戶主或本人提出申請,附原始證明材料,經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變動職務、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婚姻狀況、戶主關係及其他戶口登記項目的,須持有關證件和村(居)委會變動單,由當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核實批准。
正在服刑勞改和勞動教養的,不得變動戶口登記項目。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嚴格管理,加強檢查監督,準確核實人口數字,及時填報統計報表,並要按規定保管戶口登記資料,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不申報戶口、報假戶口、塗改戶口、偽造和冒用證件、擅自遷入遷出戶口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戶口登記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證管理事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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