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的通知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7-05
【生效日期】1996-07-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5日大政發〔1996〕6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近幾年來,我市房地產開發事業發展很快,對於改變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鞏固發展業已取得的成果,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新批項目,對已審批及在建項目搞好服務和監督,採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設用地閒置,杜絕半截子工程。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項目辦理前期手續的期限。凡已獲得《中標通知書》的開發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必須自簽發《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個月內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取得建設用地批覆和《國有土地使用證》;6個月內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大型公建項目可放寬到8個月)。逾期不辦的,《中標通知書》即行失效,開發建設項目自動撤銷,所繳納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堅決制止無端閒置建設用地,防止國有資產效益流失。凡已辦結前期手續的開發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要及時動工開發建設,對違者要追究違約責任。對長期閒置土地的,作以下處理:自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已開工項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外,必須按期竣工。竣工日期以《履約保證書》的規定為準。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在竣工日期3個月前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執行,未獲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執行。
已開工項目由於項目單位無力繼續開發致使項目停工的,在項目竣工期限內,項目單位應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處置方案。拖延竣工期限的,每拖延1個月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項目單位長期不能投資建設致使項目拖期滿2年無法竣工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本通知發布前已審批及在建項目,屬於本通知規定情況的,項目單位應在本通知下達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區別不同情況處理。逾期未提出報告的,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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