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是2002年國家城鄉建設部發布並實施的政府檔案,於2002年2月25日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2]44號
  • 發布日期:2002-02-25
  • 生效日期:2002-02-2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開發辦、房地產管理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對開發項目不符合條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或同意其新開發建設項目:
(一)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已開發建設項目嚴重拖欠工程款的。
對於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還應當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進行招標。對於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並要依法進行處罰。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凡有上述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對於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五、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對於依法應當委託監理而未委託或者將監理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對於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於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凡未組織竣工驗收(包括綜合驗收,下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應當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責令改正並進行處罰。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凡是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停業整頓期間內,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或同意其新開項目。
九、對於已完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新開發建設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交付商品房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嚴格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凡未按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者未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承諾進行保修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對於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資質年檢中予以降級或者註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二)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拒不整改的;
(五)按國家規定辦應當實行監理的項目未委託監理的;
(六)未經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八)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九)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十一)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十三、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業績和不良經營行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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