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條。最初制訂於順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大學士剛林帶領前明朝刑部官員等人審校後翻譯為滿漢雙語頒行。其體例、條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舊制,相當於明律的翻版。康熙九年又由刑部與大理寺共同修訂,刪去“吏律”中“選用軍職”等陳舊條款。

此律為之後《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清律集解附例
  • 外文名:無
  • 解釋:完整的成文法典
  • 朝代: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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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清朝自世祖開始制定法律,到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製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這部法典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其體例、條文都沿用明朝舊制,有不少條文的規定雖然與清朝當時的社會情況完全脫節,還是照樣譯成滿文抄錄過來。加之律例對處分滿官沒有作出規定,對滿官沒有約束力,因此,這部法典實際上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但作為清代的第一部法典,此律為之後《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康熙繼位以後,又由刑部校正律文,特別是重視律後附例的酌定。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鑒於律與例不盡統一,特諭刑部將“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應去應存,詳加酌定”,定名《現行則例》,於康熙十九年刊刻通行天下。

目錄

大清律總目詳細

大清律總目 凡四百五十八條

名例律

卷第一 計四十八條

吏律

職律 卷第二 計一十六條
公式 卷第三 計一十五條

戶律

戶役 卷第四 計一十五條
田宅 卷第五 計一十一條
婚姻 卷第六 計一十八條
倉庫 卷第七 計二十二條
課程 卷第八 計一十九條
錢債 卷第九 計三條
市廛 卷第十 計五條

禮律

祭祀 卷第十一 計六條
儀制 卷第十二 計二十條

兵律

宮衛 卷第十三 計十九條
軍政 卷第十四 計二十一條
關津 卷第十五 計七條
廄政 卷第十六 計一十一條
郵驛 卷第十七 計一十八條

刑律

賊盜 卷第十八 計二十八條
人命 卷第十九 計二十條
鬥毆 卷第二十 計二十二條
罵詈 卷第二十一 計八條
訴訟 卷第二十二 計一十二條
受贓 卷第二十三 計一十一條
詐偽 卷第二十四 計一十一條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計一十條
雜犯 卷第二十六 計一十一條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計八條
斷獄 卷第二十八 計二十九條

工律

營造 卷第二十九 計九條
河防 卷第三十 計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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