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德-弗蘭克法案

多德-弗蘭克法案

多德-弗蘭克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全面、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將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年銀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塊金融監管基石,並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樹立新的標尺。核心內容就是在金融系統當中保護消費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德-弗蘭克法案
  • 性質:金融改革法案
  • 核心:保護消費者
  • 國家: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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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該委員會共有10名成員,由財政部長牽頭。委員會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衝擊,從而在資本金和流動性方面對這些機構提出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於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美國國會下屬政府問責局將對美聯儲向銀行發放的緊急貸款、低息貸款以及為執行利率政策進行的公開市場交易等行為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美聯儲將提供綱領性指導而非制定具體規則,一旦發現薪酬制度導致企業過度追求高風險業務,美聯儲有權加以干預和阻止。

背景資料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大事記
2009年6月17日,歐巴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從金融機構監管、金融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危機處理和國際合作等方面構築安全防線,期望以此恢復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
2009年12月11日,眾議院以223票贊成、20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根據該法案,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全面重塑,美聯儲將成為“超級監管者”,全面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時,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賦予其超越監管機構的權力。
2010年5月20日,參議院以59票贊成、39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與眾議院版本相比,參議院版本法案在監管措施方面更為嚴厲。兩院需協商出統一文本後各自重新進行投票表決。
2010年6月30日,眾議院以237票贊成、19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兩院統一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2010年7月15日,參議院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美國總統歐巴馬預計將在下周簽署這一法案。

三大核心內容

一、擴大監管機構權力,破解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許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謂“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機構和禁止使用納稅人資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賦予其超越監管機構的權力,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採納所謂的“沃克爾規則”,即限制大金融機構的投機性交易,尤其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以防範金融風險。

斯蒂格爾法案

(Glass-Steagall Act),也稱作《1933年銀行法》。在1930年代大危機後的美國立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風險。該法案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只能購買由美聯儲批准的債券。該法案令美國金融業形成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

監督委員會

它的主要功能是負責確定哪些大型金融機構存在著系統性風險,槓桿比例過高等等。比較類似於韓國的金融監督院,就是把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會合一,這樣能有效避免混業經營狀態下的分業管理方面比較大的缺陷。

主席

提出該項議案的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House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主席Barney Frank認為,將外匯衍生品在內的所有衍生品置於監管之下是有必要的。Frank難以認同“出了錯才監管的思路”,監管並不等同於監禁,適當的監管能夠也應當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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