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實施意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來華留學獎學金管理改革的決定,建立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制度(以下簡稱年度評審),並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辦公廳
  • 文 號:教外廳[1997]2號
  • 發布日期:1997-3-28
執行日期,內容簡介,

執行日期

1997-4-1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第二條 年度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規範來華留學獎學金的管理,發揮獎學金的激勵作用,提高外國留學生努力學習、遵紀守法、團結友好的自覺性,培養品學兼優的人才。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受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負責年度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高等學校負責本校獎學金生的年度評審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學校年度評審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 年度評審的對象為享受中國政府全額獎學金或部分獎學金的在學人員(以下簡稱獎學金生,含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進修生、高級進修生等)。
1、對獲準在華學習期限超過一學年的獎學金生,每年評審一次,以決定是否繼續向其提供下一學年度的獎學金。
2、對完成學業,繼續申請獎學金在華學習的獎學金生,在結束學業的當年,除審核其延長學習的申請外,仍須對其進行年度評審,以決定是否繼續向其提供新的獎學金
第五條 年度評審內容:
1、學習成績。本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各科考試、考核成績;第二學期的學習基本情況(含期中考試、考核成績)。
2、學習態度和考勤情況。
3、行為表現和獎懲情況。
第六條 各學校按照年度評審內容,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校的年度評審規定和措施。
第七條 年度評審程式:
1、獎學金生須按照學校規定的期限領取、如實填寫並按時向學校提交由基金委統一制定的《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
2、學校按照年度評審內容和標準,將意見和建議填入《評審表》並加蓋學校公章。學校於每年5月31日前將評審情況報告和《評審表》報送基金委,評審情況報告抄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3、基金委於每年6月30日前將評審決定通知有關學校並由其通知學生本人,同時通知有關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必要時,基金委將評審決定通知學生派遣國的駐華使館或派遣單位。
第八條 獎學金生均應接受年度評審,否則,取消其繼續享受獎學金的資格。
需要轉學者(包括漢語補習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對其進行年度評審,並將評審材料和評審決定轉到轉入學校。
對因病休學,後又獲準復學者,根據其休學前和復學後的情況進行年度評審,其休學期不計入已確定的學習年限內。
第九條 年度評審決定為“通過”和“未通過”兩種。凡年度評審未通過者,其享受獎學金的資格自下一學年度起中止。中止獎學金的期限為一學年。
中止獎學金者,可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自費或減免有關費用留校學習。
中止獎學金後留校學習者,可於中止期滿後申請恢復獎學金。申請者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學校按規定審核。學校審核同意後,報基金委核准。
中止獎學金後退學離校者,不得申請恢復獎學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4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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