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就醫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一般是兩種情況,一是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此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而生活不能自理,使用監外執行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但是對於保外就醫以後有可能繼續進行犯罪危害社會的,或者會自殺自傷自殘的罪犯,不能適用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手續規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保外就醫的期間仍然計算到刑期以內。保外就醫的條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經治療已經痊癒),而刑期未滿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執行。罪犯保外就醫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人民檢察院對於保外就醫的實施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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