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在押未決犯保外就醫期間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聯合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在押未決犯保外就醫期間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聯合批覆》在1964.05.03由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在押未決犯保外就醫期間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聯合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64.05.03
  • 實施時間:1964.05.03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辦研[63]字第121號關於在押未決犯保外就醫期間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經我們研究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在押的未決犯(罪大惡極的除外),因病勢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經報請送押機關批准,可以保外就醫,但應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機關加以監督。未決犯在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折抵刑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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