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是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管理法規。

基本介紹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其他相關,

檔案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輔導期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第六條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後40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第七條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一)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二)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第九條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第十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第十一條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後,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一)第2欄填寫當月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二)第3欄填寫前期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三)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四)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五)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六)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初餘額數。
(七)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數據。
(八)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月末餘額數。
(九)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十)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十一)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合計數。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合計數。
(四)申報表數據若大於稽核結果數據的,按現行“一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其他相關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概念
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增值稅徵收範圍包括:1、貨物(有形動產,包括熱力、電力、氣體等);2、應稅勞務(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進口貨物;4、特殊行業的特殊業務(例:死黨物品、銷售代銷產品、寄銷貨物、銷售集郵郵票、首日封業務等);5、視同銷售業務;6、混合銷售行為;7、兼營貨物銷售。
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四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徵收率和零稅率。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繫的。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下列各項的增值稅免徵: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遊艇、機車、應徵消費稅的汽車)。
理論增值稅
理論增值稅是指在未考慮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和期間費用進項稅額的前題下,根據產品的毛利總額或毛利率、計稅銷售收入結合產品的成本結構計算出來的同期應納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1、對於工業企業,理論增值稅有如下計算公式:  理論增值稅=(不含稅收入-可抵扣成本)×適用稅率  =[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材料成本+不含稅可抵扣製造費用)]×適用稅率  =(產品毛利+對應產品生產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製造費用)×適用稅率  2、對於商業企業,理論增值稅有如下計算公式:  理論增值稅=(不含稅收入-商品銷售成本)×適用稅率  =商品銷售毛利×適用稅率  在計算理論增值稅時未考慮固定資產和期間費用進項稅額,這是因為固定資產進項雖然對投入當期的稅負影響較大,但畢竟是一次性的影響,在作為稅負考核時剔除其進項稅額對稅負的影響,可使其與同期沒有固定資產進項稅的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相比具有可比性;而期間費用進項因其在整個進項稅額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在計算本指標時,為了簡化算式,節約管理成本,可忽略不計,但對於一些經營大宗商品的企業,如鋼材、礦石、水泥、煤炭經銷企業,由於其運雜費占期間費用的比重較大,故在對這類企業進行增值稅稅負考核時,要考慮運費進項對稅負的影響。  (“理論增值稅”這一概念參考企業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楊德松主編《偷稅與反偷稅博弈》第十一章)
納稅範圍及對象
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準為: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準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稅率、徵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  基本稅率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7%的基本稅率,對於煙、酒、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  低稅率  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一檔13%的低稅率,適用低稅率的貨物有:農業產品;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上述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工業還是商業,稅率均調整為3%。  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機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機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
增值稅
包括進項稅和銷項稅兩種,財人員在具體計算時可用銷項稅抵消進項稅,其稅率是17%.利用營業總額乘以17%-銷項稅(購買原材料的價格乘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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