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石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鑽石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鑽石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31號印發,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鑽石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鑽石交易所(以下簡稱鑽交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辦理鑽石進出口手續和對鑽石交易實行保稅政策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鑽石,包括毛坯鑽石和成品鑽石。

第四條

鑽交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及對海關開具的進出鑽交所的《鑽石交易核准單》(以下簡稱:核准單)進行編號登記。

第五條

按照《上海鑽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鑽石交易所交易規則》註冊登記的專門經營鑽石的所有會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鑽交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務機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納入輔導期管理。

第六條

會員單位通過鑽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鑽石,免徵國內環節增值稅,並可通過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普通發票;會員單位通過鑽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鑽石,憑海關完稅憑證和核准單(須一一對應),通過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定的專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退貨,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收回核准單(原件);鑽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內開採或加工的鑽石,通過鑽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可憑核准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鑽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徵收增值稅,並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

會員單位通過鑽交所進口成品鑽石,憑海關完稅憑證上註明的代征增值稅稅額抵扣,並將對應的核准單編號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登記。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准單、備案清單或報關單等對成品鑽石銷售進行編號登記,並按規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的主要內容是:進口單位名稱、國際代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報關單或備案清單號碼、進口日期、原產國(地區)、總價、購買方單位名稱、稅務登記代碼、專用發票代碼、號碼、核准單號等。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購買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傳送其從鑽交所購入鑽石的發票清單,主要內容是:所屬期限、進口單位名稱、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等。

第九條

從鑽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鑽石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會員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同時,必須向其索取核准單(第三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十條

從鑽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鑽石的所有單位(包括加工鑽石飾品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對鑽石交易、庫存、委託加工等情況設定明細賬簿,按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鑽石購、銷、損、存的明細情況。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鑽交所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傳送來的發票清單信息與核准單相關信息按季進行核實,發現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實施稅務稽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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