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假釋

執行中假釋是徒刑執行期間對犯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始於19世紀初葉英國的“釋放票”制度,後為各國所仿效。在中國,對犯人服刑期尚未屆滿,經過法定期限的勞動改造後,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執行機關將書面材料和意見,經上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送請當地高級法院或受其委託的中級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假釋。裁定書除交勞動改造機關和罪犯本人外,並應抄送原判法院備査。

執行中減刑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犯人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刑的時候,由勞動改造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機關同意,提請有權法院審查裁定。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當地高級法院裁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當地中級法院裁法;對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由當地基層法院裁定。裁定書除交付勞改機關執行,送交原判法院附卷備査外,還應送達當地檢察院和被減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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