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

地理標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在國際上亦稱原產地命名制度或地理標誌,它作為世貿組織成員間通行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
  • 別名:原產地命名制度
  • 地位:世貿組織成員間通行的規則
  • 對象: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特產品
簡介,起源,特點,好處,發展,成果,

簡介

是針對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所採取的一項特殊的產品質量監控制度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其中的“原產地”,是指在一國境內某種特殊產品的特定(生產)地域,該特定地域的水土、氣候、生產歷史等地理人文特徵直接決定或影響該產品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並且以該特定地域的名稱對該產品進行命名。

起源

地理標誌(原產地)產品保護制度主要源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和WTO有關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法國是最早實行原產地保護的國家之一,距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這種保護制度造就出法國葡萄酒的世界著名品牌——香檳酒和乾邑酒,在保護產品質量、信譽,維護果農、酒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形象,促進國際貿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得到了日益廣泛的國際公認。WTO-TRIPS協定中的第3節、第22條1~4款,把地理標誌與商標、專利、著作權並列,是針對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所採取的一項特殊的產品質量監控制度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特點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1、只允許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按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加貼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銷售,鮮明地標示了產品原產地域,清楚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來自何地,保證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2、表明了產品的質量信譽。地理標誌產品大多數是地方特色產品,產品風味穩定,特點突出。
3、反映了一個地域歷史。地理標誌產品作為一種自然和人文資源,是一種歷史的客觀存在,既是稀缺的,也是不可再生的。對這些產品進行地理標誌保護,就是保護歷史,保護傳統和文化,保護民族精品。

好處

對於國家
· 保護民族精品
· 有效的扶貧手段
· 發展地方經濟
· 提高外交地位:WTO談判,與歐盟交換保護清單,對於乾邑、威士忌等外國產品進行保護
對於生產者
· 提高產品附加值,創造更多利潤
· 提高產品層次,減少競爭
· 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認知度
對於消費者
· 產品質量得到國家的擔保,物有所值
· 知情權得到維護

發展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深,地理標誌在經濟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強,成為提高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利器之一。在我國,實施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對於保護民族精品和歷史文化遺產、提高中國地理標誌產品的附加值和在國內外的知名度、扶持和培育民族品牌、保護資源環境以及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自1999年開始,我國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作為應對”入世”、扶優扶強的重要措施正式予以實施。2005年6月,為了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色,國家質檢總局在總結、吸納原有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於2005年7月15日開始施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充分體現了統一名稱、統一制度、統一註冊程式、統一標誌和統一標準等“五個統一”的原則,也標誌著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在我國的進一步完善。
隨著我國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不斷深入,地理標誌保護工作給農民、企業及社會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已經日益顯現。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的品質和特徵體現了原產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並具有穩定的質量、傳統的工藝、源遠流長的歷史,它們已逐漸在消費者心中樹立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產地範圍涵蓋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解決“三農”問題,擴大出口,促進地方經濟,尤其是工業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成果

自1999年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以來到2010年3月止,我國已對1008個產品實施了地理標誌保護。其中,國內產品1007件,國外1件。範圍涉及白酒、葡萄酒、黃酒、茶葉、水果、花卉、工藝品、調味品、中藥材、水產品、肉製品以及其他加工食品等多個領域,產地範圍遍布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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