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委員會

地方教育委員會,①(School Board)英國地方教育行政領導機構的舊稱。1870 年根據《福斯特教育法》成立。負責轄區內除借款和徵收地方稅外的一切教育事宜。一般由 5 人~15 人組成,成員的 2/3 須為地方議會成員,還須包括有教育經驗和熟悉本地區教育情況者。下設若干分組委員會開展工作。規模因地區而異。在 1902 年《巴爾福教育法》中被取消,改設地方教育當局。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又規定每一地方教育當局均須建立教育委員會,以有效履行其教育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教育委員會
  • 舊稱:英國地方教育行政領導機構
  • 成立時間:1870年
  • 職責:負責轄區內一切教育事宜
②日本地方教育行政機構。1948 年 7 月頒布的《教育委員會法》確立地方教育委員會制度。其要點:(1)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各設教育委員會,管理並執行有關教育行政事務。如無特別法規定,文部大臣(省)亦不得行使行政上的監督權和管理權。與地方議會及地方公共團體首長分離而獨立,是一個強有力的地方教育機關。(2)文部大臣(省),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及市、町、村教育委員會三者之間,就許可權而言,原則上無上下從屬關係。(3)委員人數,都、道、府、縣為 7 人,市、町、村為 5 人。其中除 1 人由地方議會選出外,其他委員由居民直接選舉。委員任期 4 年,每 2 年更換半數。(4)決定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的設定與廢止,公立學校的人事管理與教育計畫的編制以及社會教育行政等。(5)採取教育長制。經委員會決定,任用對教育行政擁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教育長。由教育長建議,組織事務局,處理教育行政事宜。(6)在行政上完全與地方議會及地方公共團體首長分離獨立,但有關教育經費,須經地方議會審定。(7)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須制定本委員會的規則。1956 年 6 月再次頒布的《地方教育行政組織經營法》對教育委員會制度作若干重大修改,廢除教育委員會的選舉制,改為任命制,加強教育行政的集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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