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積極規避匯率、利率變動等市場風險,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債成本,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07〕84號),現將我們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便於更好地開展工作,將《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07〕84號)附上,供你們參考。

附屬檔案:1.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2.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只發主送單位)(略)

二○○八年二月五日

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暫行辦法添加概述  
  • 時間:二○○八年二月五日
  • 對象:地方政府
  • 類型:辦法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原則,第三章 管理職責,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第五章 交易對象和方式,第六章 交易管理,第七章 交易收入管理,第八章 交易風險控制,第九章 報告制度,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政府外債風險管理工作,有效規避外債風險,依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07〕8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外債(以下簡稱外債)是指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通過財政部和銀行轉貸借入本地區的全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含一、二、三類項目貸款)。
本辦法所稱外債風險主要指因國際資本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導致外債成本增加的市場風險。外債風險管理是指在符合國家外債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利用適當的金融工具或產品進行交易,以規避外債風險,降低外債成本,同時,嚴格控制為償還外債本息而存放的外匯資金規模和時間,嚴禁規模過大和存放期限過長。
第三條 外債風險管理的目的是積極規避市場風險,利用金融工具或產品在一定區間內鎖定匯率或降低外債利率,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債成本。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實施外債風險管理應遵循實盤原則、長期保值原則、動態管理原則、審慎原則、責權對稱原則和規範操作原則。
第五條 實盤原則。利用金融工具或產品進行外債風險管理交易,必須以實際持有的外債為基礎,每筆交易的名義本金必須對應未到期的某項債務,不得買空賣空進行投機,放大風險。
第六條 長期保值原則。外債風險管理立足長期避險保值交易,優先選擇能夠長期鎖定或降低外債成本的交易方案和金融工具,不得追求短期盈利。
第七條 審慎原則。外債風險管理交易必須在充分分析市場形勢和未來走勢的前提下,選擇能夠鎖定或降低外債成本且市場風險低的方案,不得為增加收益而承受更大的市場風險,儘量避免交易損失。
第八條 動態管理原則。外債風險管理交易必須在交易完成後保持對市場形勢的密切關注,根據市場變動情況及時調整交易位置和頭寸。如果市場變化使交易可以通過平盤獲得較大盈利,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短期內平盤以確保收益。
第九條 責權對稱原則。由承擔外債直接還款責任的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負責對相應的外債風險管理交易進行決策,並承擔全部交易風險。第十條規範操作原則。嚴格按照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外債風險管理,防止操作風險。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對省級財政部門開展外債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評價。根據需要組織業務培訓和交流;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交易情況和相關工作信息進行統計,掌握地方外債風險管理情況,並納入外債管理綜合評價體系。
財政部金融司、國庫司、國際司聯合成立外債風險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代表財政部行使上述職責。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一)制定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對債務人開展外債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的登記、備案、統計分析和報告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工作情況。根據債務人的報告,掌握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工作動態,發現交易風險並及時提示債務人,定期向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
(三)對自身作為債務人的外債項目,省級財政部門要制定內部工作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進行外債風險管理交易決策和操作。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的外債項目,債務人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的方案必須經省級財政部門批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債務人負責對所承擔的外債進行統計分析,根據外債存量、期限及幣種結構和市場情況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式和許可權決策進行交易,承擔交易產生的所有風險和責任,並按要求及時報告交易情況。

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

第十四條 外債風險管理應選擇適當的金融工具或產品作為交易工具。確定交易工具應講求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對不同金額、幣種、期限的債務,結合市場形勢選擇適宜的交易工具,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
可使用的交易工具中,用於鎖定匯率的主要包括貨幣互換、遠期和結構性衍生產品等,用於降低利率的主要包括利率互換和結構性衍生產品等。
第十五條 外債風險管理交易方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儘量避免採取過於複雜的交易結構,做到結構簡明,風險點一目了然
(二)對交易方案要進行詳細測算,對風險的位置、規模和變化趨勢要進行定量分析,在充分考慮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進行決策。
(三)對交易可能發生的風險有所準備,提前制定應對方案,以便及時化解風險。

第五章 交易對象和方式

第十六條 外債風險管理應選擇有資質、有實力、有信譽、服務好的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象,鼓勵優先與和財政部簽有國際掉期交易協會(ISDA)主協定的國際金融機構及國內大型金融機構開展合作。
第十七條 債務人通過國內金融機構與國際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時,所選擇的國內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之間應簽有ISDA主協定,且都具備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八條 債務人直接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國內法人子公司進行交易時,為避免信用風險,所選擇的國際金融機構須為其國內法人子公司提供全額信用支持,且與財政部簽有ISDA主協定。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條 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的債務人應當建立合理、規範的工作規程,並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對相關各級操作人員,應設定不同的許可權,並按照各自許可權操作,不得越級、越權操作。交易方案的選擇和交易決策過程應堅持集體研究、科學決策、分工操作、各司其職,消除風險隱患。
第二十條 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的債務人應當明確要求交易對象承擔風險提示義務,確保交易對象在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後及時、全面、準確提示交易相關風險,避免因交易對象重前期交易、輕後期管理而增加交易風險。
選擇交易對象和交易方案時,債務人應當要求候選交易對象提供的交易方案中如實提示交易風險;交易實施後至交易終止前,交易對象應按照交易協定中規定的義務,定期向債務人和擔保人報告交易市值情況及變動趨勢,並及時提示風險,提出解決方案。
第二十一條 外債風險管理相關操作人員應當了解金融衍生產品、金融機構和市場情況,具備進行交易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做到認真盡職。

第七章 交易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適用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進行核算,不得滯留賬外,確保交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債務人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獲得的收入,應當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收入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在財政部有關制度允許範圍內,交易收入可根據外債管理需要納入外債還貸準備金來源。

第八章 交易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外債風險管理要有效控制交易過程中和交易後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五條 為控制信用風險,避免因交易對象違約造成損失,確定交易對象時,應選擇3家或以上實力強、服務好、市場影響力較大的金融機構作為候選交易對象,與其保持長期的市場信息交流,並根據不同交易方案選擇3家或以上形成競爭性報價,擇優確定最後交易對象。
第二十六條 為防範市場風險,要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和金融運行環境做好交易前的市場分析工作,並注意將交易頭寸規模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分散交易風險,避免在同一個方向上持有市場風險過大的頭寸。
第二十七條 對每筆交易要加強風險識別,儘可能取得比較一致的看法。交易達成後,要注意跟蹤市場的變動情況,對可能存在和發生的風險合理估計,及時調整交易頭寸,定期與所有交易對象核對交易情況。市場形勢不利時,必須及時採取平盤、重組等適當的措施規避損失。
第二十八條 為應對交易風險,在保證自身財務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債務人在財政部有關制度允許範圍內,可安排相應的交易風險準備金。如果交易發生損失,可通過風險準備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彌補。
第二十九條 為防範法律風險,外債風險管理交易及其他相關法律檔案,必要時聘請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審核,副本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保存。
第三十條 為避免操作風險,參與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按照規程和許可權進行管理;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在向多家金融機構詢價時,不得事先透露價格信息,確保公平公正;同時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自查自糾,確保工作合規和盡職。

第九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債務人在每筆交易契約或協定簽署後5個工作日之內,必須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交易情況,至少包括相關外債情況以及交易結構、交易方式、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風險分析、分析檔案副本等內容。通過銀行轉貸借入的貸款項目,債務人應當分別按時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報告交易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在每年7月1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本地區上半年外債風險管理交易情況和整體管理工作分析報告;在次年1月1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本地區上年全年外債風險管理交易情況和整體管理工作分析報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參與外債風險管理工作的人員調離或輪崗時,必須認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向交易對象確認所有生效交易及應收應付的資金數額無誤後,方可在交接書上籤字。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視需要對開展外債風險管理交易的債務人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外債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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