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

2016年11月24日,財政部以財預〔2016〕175號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分總則、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和風險應急處置監督、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監督、監督處理、附則5章20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 文號:財預〔2016〕17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1月24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6〕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財政部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作用,防範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規定,我部制定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6年11月24日

暫行辦法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部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的作用,明確專員辦監督責任和權力,規範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政府債務。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所在地政府債務實施日常監督。
第三條 專員辦監督內容包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應急處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第四條 專員辦應當綜合運用調研、核查、檢查等手段,建立常態化的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機制,必要時可延伸至相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金融機構等單位。
專員辦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專員辦發現跨地區的違法違規線索,應當向相關地區專員辦及時反饋。
第五條 專員辦應當重點加強對政府債務高風險地區的監督,定期評估風險。專員辦開展地方政府債務專項檢查,應當遵循國務院“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要求。
第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專員辦工作,及時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數據,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專員辦延伸檢查時,相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金融機構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融資契約、擔保憑證、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省本級和市縣政府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新增限額,以及編制地方政府債務月報、年報和風險事件報告,應當抄送專員辦。
第二章 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和風險應急處置監督
第七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情況。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新增一般債務餘額、新增專項債務餘額應當分別控制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新增專項債務限額之內。
(二)地方政府債務年末餘額情況。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末一般債務餘額、專項債務餘額應當分別控制在財政部下達的一般債務限額、專項債務限額之內;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債務(以下簡稱外債轉貸)應當控制在財政部下達的外債轉貸額度之內。
(三)地方政府債務餘額的增減變化情況。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償還存量政府債務、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化解存量政府債務等應當符合制度規定,嚴禁弄虛作假化解存量政府債務行為;存量或有債務轉化為政府債務,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規定並報省級政府批准,及時置換成地方政府債券。
第八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編制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二)存量政府債務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三)地方政府債務還本付息支出、置換債券發行費用支出應當列入年度預算,並按財政部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報;
(四)存量或有債務按照規定轉化為政府債務後,其還本付息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預算調整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新增政府債務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二)新增政府債務應當有明確對應的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利息和發行費用安排應當符合規定。
第十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預算執行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新增政府債務應當用於預算批覆的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二)新增專項債務資金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科目列報,調入的專項收入應當用於償還對應的專項債務本息;
(三)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應當履行規定程式,置換債券資金應當用於償還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政府債務,以及按規定轉化為政府債務的存量或有債務;
(四)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利息支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支付,不得通過一般債券資金支付;
(五)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利息支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調入專項收入等支付,不得通過專項債券資金支付;
(六)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當遵守發行制度規定、履行規定的程式,及時、準確、如實、完整披露債券發行信息等;
(七)地方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置制度;
(二)列入風險提示或預警範圍的高風險地區,應當制定並落實各項風險化解措施;
(三)發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事件的地區,應當按照國辦函〔2016〕88號檔案規定採取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措施;按照規定實施財政重整的地區,應當執行拓寬財源渠道、最佳化支出結構、處置政府資產等措施。
第三章 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監督
第十二條 專員辦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債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及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各類基金時,不得承諾回購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本金,承擔其他出資人投資本金的損失,或者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最低收益;
(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
(四)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進行抵押融資;
(五)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重複融資。
第十三條 專員辦對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
(一)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應當履行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式,不得將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二)只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或運營任務、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以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抵(質)押或作為償債來源進行融資(包括銀行貸款、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託產品、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各種形式);
(三)融資平台公司舉借債務應當由企業決策機構決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檔案、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四)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公益目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專員辦應當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及時制止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第四章 監督處理
第十五條 專員辦開展地方政府債務日常監督發現違法違規線索,以及收到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移交或反映的線索,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啟動核查或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專員辦查實地方政府債務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管理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其中屬於依法應當追究有關政府及部門、單位人員責任的,專員辦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財政部要求專員辦參加全國性地方政府債務專項檢查,應當納入年度檢查計畫。
第十八條 專員辦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納入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業務工作考核範圍。
第十九條 專員辦應當按季度向財政部報送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情況的書面報告,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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