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建設投資計畫

地方建設投資計畫是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全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確定的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國家規定的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的計畫。它一般由同級計畫委員會編制,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地方建設投資計畫的主要特點是:
(1)整體性強。它是國家建設投資計畫的組成部分,應遵循“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自覺樹立整體觀念,以利於全國總體規劃、特別是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堅決反對盲目爭項目、爭投資、爭原料及建設中的其他不正之風;
(2)靈活性大。各地區應結合自己的優勢,可靈活地安排一些經濟效果好、滿足市場需要的建設項目,吸取過去脫離實際,搞“大而全、小而全”的教訓,使地方建設項目具有較大的活力和在新形勢下的應變能力;
(3)聯繫性廣。在安排地區經濟時,要適應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要求。參加聯合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在“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下,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聯合對象的選擇、聯合的內容、聯合的方式和聯合組織管理形式等,完全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自行確定.地方投資計畫要有利於推動經濟聯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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